为保障和监督中心各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
二、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调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各服务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
四、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五、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政务服务中心接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线索,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