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执党〔2018〕26号
关于印发《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效能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支部、部门: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效能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1日
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效能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促使全局工作人员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完成好本职工作,确保我局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和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效能问责,是指应履行而未履行或履职不力、作风不实、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发生和出现的各种违章及过错行为,造成工作进度迟缓、工作质量不高、影响工作效能的相关责任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工作效能问题,可免于问责。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局副职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负责,各中层正职向局分管领导负责,中层副职及工作人员向分管中层正职负责。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局成立行政效能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启动问责程序和研究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效能问责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效能问责:
(一)未能按时完成局各项工作任务或重要事项的;
(二)工作疏于职守、消极懈怠、弄虚作假、不能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岗位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执行局党组决定或执行局党组决定不力的;
(五)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非正常公务的其它活动;因事离岗未请假,同时未明确人员接替值班,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无组织、无纪律或作风涣散,言行有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形象的;
(七)工作期间出入桑拿、棋牌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
(八)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其它时间饮酒影响工作的;酒后执法、酒后滋事、酒后驾车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九)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为商户充当保护伞的;
(十)在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它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的;
(十一)对待服务对象或管理相对人态度冷硬、作风蛮横粗暴或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亮证执法、无证执法或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执行请假制度,无故旷工或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军训的;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证据保存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五)责任意识淡薄、玩忽职守,未能将下情上报或上情下达,造成损失的;或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或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因工作过错被上级组织或部门来电批评、通报的;
(十六)违反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公章使用和公车管理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违反制度或工作程序,越权办理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等事项,或按规定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内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执法方式不当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严重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上访、信访的;
(十九)涂改、隐匿、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十)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事件未依法立案查处的或未按规定查处的;
(二十二)同一事件、同一部位、同一门店被市长电话室或市长信箱交办两次以上(含两次),经查实的;
(二十三)同一事件、同一部位、同一门店被局督查通报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二十四)违反局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十六)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或岗位职责而应当追究工作效能责任的。
第七条 对局工作人员进行效能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告诫;
(二)通报批评(包括:短信平台、书面);
(三)书面检查、公开检查;
(四)降职、免职;
(五)调离岗位、待岗、停职;
上述方式除第四、五项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受到问责(除第一、二项外)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停职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问责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领导小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被市效能办问责的;
(二)上级部门或市领导有明确批示意见的;
(三)被群众、服务对象或有关单位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上级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其它经研究决定,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效能问责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问责案件由督察科、党建办、法制信访室共同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案件由主要领导批准,需给予待岗、停职处理的重大案件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党建办负责实施。党建办负责问责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问责工作由局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党组集体研究批准。被问责对象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主动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的可给予从轻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施行的《新密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规定》(新密执党〔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