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城执〔2018〕25号
关于印发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实施《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方案的
通知
局属各部门:
现将《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实施〈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日
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实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方案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新密次中心,根据《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办〔2018〕28号),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部门分工协作、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管理规范、法律约束等手段,推动《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成为我市公民行为自觉的规范和我局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行动遵循。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分步推进、重点突破、长效常态的整体思路,将河南省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等工作融合推进。持续开展公共文明基本知识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公共文明宣传教育。以钉钉子精神,稳步抓好突出问题集中治理,以点带面,不断补齐城市管理工作短板。经过不懈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更加精细,行政执法更加文明规范,市民的公共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不断浓郁,城乡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新征程,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宣传教育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
责任部门:局属各科室、执法大队(中队),各支部
2.制定具体办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媒介资源(公益广告)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二中队
3.设立公益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责任部门:各派驻中队(大队)、行政办公室
4.教育引导公民(商户)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责任部门:各派驻中队(大队)
5.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二中队
6.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责任部门:法制信访室、各执法中队(大队)、党建办宣传科
7.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责任部门:行政办公室,各科室、中队(大队)
8.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具体办法,组织违法行为人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认定的可以不予罚款。
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大队)
(二)开展集中治理
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结合河南省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1.教育引导公民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及时劝阻、纠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
2.教育引导公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及时劝阻、纠正不文明行为。
3.教育引导公民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4.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5.教育引导公民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6.教育引导公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7.教育引导公民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8.教育引导公民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9.教育引导公民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10.教育引导公民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11.教育引导公民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12.教育引导公民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责任部门:各派驻中队
13.教育引导各类广告发布媒介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并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确保发布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二中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8年6月至7月)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新密文明委〔2018〕3号)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宣传工作方案,利用不同载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实施(2018年7月至12月)
各责任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持续深化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并积极宣传《条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典型做法、创新举措、典型案例和执法成效。按照《条例》规定,突出重点,准确切入,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三)常态推进(2019年1月以后)
各责任部门主动查找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管理执法等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公共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健全制度
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任务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制度,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科室要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完善按责转办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
(三)制定执法办法
法制部门要依据《条例》及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执法办法,包括执法程序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执法力量配备、阶段执法重点、执法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为《条例》的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监督考核
局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督导作用,及时掌握各责任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要把《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同市容攻坚行动等集中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纳入各责任部门月度、季度、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内容,力促《条例》落地,确保收到实效。
附件:《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任务分工
法律依据
附件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任务分工法律依据
1.教育引导公民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及时劝阻、纠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教育引导公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及时劝阻、纠正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
一、《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教育引导公民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教育引导公民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教育引导公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教育引导公民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教育引导公民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教育引导公民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法律依据:《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10.教育引导公民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教育引导公民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并严格执法。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12.教育引导公民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法律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款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13.教育引导各类广告发布媒介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并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确保发布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法律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