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这是我省“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延续;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延长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失业保险费率降费期限。
今年5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费率实现了全省统一,共分为八个档次;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情况,工伤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此次通知提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各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