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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密统文〔2019〕5号
关于做好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新密统文2019〕5

 

 

关于做好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

 

乡镇、办事处统计信息中心,教育卫生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9〕16号)及郑统2019〕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此项调查今后将成为服务业统计一项常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今年是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第一年,确保调查顺利进行。一是基层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政府会计制度,确保单位统计人员熟悉机关统计指标;二是基层统计人员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特别是安装证书、熟悉上报程序等,调查对象能够顺利完成独立填报。

    

附件:

    1.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

    2.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及解释

    3.郑统2019〕10部分行业调查名单

 

 

 

2019年3月6

 

 

 

 

 

 

 

 

 

 

 

新密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


附件1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

 

一、总    

(一)调查目的

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服务业部分行业中,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占多数,为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工作的需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

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事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五)调查频率、报送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前,市县级统计机构月后2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1月免报)。

(六)上报要求

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附件2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表    号:

      X580  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国统字(2019)16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0年1月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政编码:□□□□□□   开业(成立)时间: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隶属关系:□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二、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月

上年同期

1

2

一、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二、收入和费用

收入合计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费用合计

其中: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

三、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四、期末用工人数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101

102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301

302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填报。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每月月后20日18: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1月免报。

3.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情况”,每年首次报表时由单位自行填报,其后月份自动从上期复制。若因特殊原因出现变化,调查单位可进行调整。

4.审核关系:

1)收入合计(201)≥财政拨款收入(202)+事业收入(203)+经营收入(204)

2)费用合计(205)≥业务活动费用(206)+单位管理费用(207)+经营费用(208)

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开业(成立)时间  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企业填写实际开业时间,其他单位填写批准成立的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主要业务活动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行业代码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二)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单位核算的资产。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负债合计  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收入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财政拨款收入  指单位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事业收入  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费用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全部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业务活动费用  指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单位管理费用  指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费用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  指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会计相关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报。

期末用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单位实际拥有的、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无论是否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均视为用工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不再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包括单位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具体包括直接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等本单位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单位管理人员;包括对外安装本单位产品、保管、清洁、销售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未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运输、仓储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股息、红利但未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单位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单位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人员,如参与单位厂房建筑施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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