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承诺时间 | 收费标准 | 运行流程 | 政策依据 | 对应责任 | 备注 |
1 | 新密市国资办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20 | 无 | 填写《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审查并办理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15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 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 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 、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 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 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 况。 |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 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登记审核阶 段:填写《新密市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 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 |
2 | 新密市国资办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基本公共服务 | 15天 | 无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15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按照《新密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进 行登记审查并办理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 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登记审核阶 段:填写《新密市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 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 |
3 | 新密市国资办 | 信访事项处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30 | 无 | 1、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2、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 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 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3、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 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 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 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 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十二条:信访 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 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 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 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 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 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