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新密市委办公室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办〔2021〕14号)《新密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通知》(新密环攻坚办〔2021〕26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重点,现将有关工作任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密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重点工作
(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和省、郑州市要求,落实开展碳达峰方案编制相关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配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2021年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组织编制全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指导纳入碳排放交易的裕中电厂建立落实碳排放核算、报告制度,指导裕中电厂参与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4.配合市委宣传部,利用“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月”等活动,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宣传低碳发展理念,提升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相关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二)优化产业结构
5.依法禁止新建含喷漆工序的家具行业以及生产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洗煤厂项目;新、改、扩建涉VOCS项目必须入园区,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
牵头单位:生态环评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6.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三)调整能源结构
7.配合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8.配合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大力推进“3+2”新能源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移动源管理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9.划定低排放区。6月底前完成低排放区研究,分阶段、分区域划定低排放区。低排放区内对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公共交通、环卫设备等提出明确的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控制要求。
牵头单位:移动源管理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五)加强生态屏障建设
10.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方案。
责任单位:生态环评科
(六)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锅炉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达不到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2.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2021年底前,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B级企业力争不低于20%,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D级企业。新改扩建企业必须达到B级以上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3.提升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玻璃、陶瓷、耐材行业力争50%以上企业,砖瓦窑、铸造等行业力争30%以上企业,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四项指标达到绩效分级B级以上标准。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七)加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
14.加强氮氧化物与氨逃逸“双控”。对全市水泥、耐材、电力等重点行业开展调查,指导企业有效控制各项污染物,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持续加强氮氧化物、氨逃逸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5.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市所有家具制造、制鞋、工程机械制造、包装印刷及含涂装工序等行业企业,5月底前原辅材料达到重点行业绩效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纳入夏季生产调控。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6.加强工业企业VOCs全过程运行管理,聚焦治理设施“三率”,鼓励企业开展高于现行标准的治理措施;分批对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提升整治。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7.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单位专项检查,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电力数据等手段,严查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八)加强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能力
18.持续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按照郑州市要求积极推进“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关键VOCs物种溯源。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充分利用补偿资金,支持减污降碳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财务科、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0.加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2021年9月底前,全市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要求自动监测的涉气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条件的排污单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急管控清单内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完成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全市4蒸吨以上(含4蒸吨)燃气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管理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1.推进“1+N”绩效分级服务,指导龙头、配套企业和重点行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鼓励达到绩效先进性标准,引领企业绿色发展。推广“环保管家”模式,提高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22.加强会商研判,适时启动应急减排措施;严厉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3.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更新,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实施差异化管控。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4.对化工、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采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分阶段或时段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对水泥、耐材、陶瓷、砖瓦窑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研究实施错峰生产调控。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二、新密市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减排
25.全市所有家具制造、制鞋、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包装印刷、含涂装工序等行业企业,5月底前原辅材料达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全部纳入包括夏季在内的季节性生产调控。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6.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同时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探索试用水性涂料;替代、使用比例达到省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二)加强VOCs全过程管理
27.强化重点行业VOCs治理。5月底前,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涉VOCs、全域范围内VOCs年产生量大于3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源头替代、财政资金已经支持项目的企业、2021年第一批“一企一策”企业纳入销号式综合治理清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完成提升改造。对未完成整改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纳入夏季错峰生产调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禁止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喷淋吸收、生物法等低效治理技术;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活性炭吸附”、“UV 光解+低温等离子体”等双重处理设施和“水喷淋+活性炭吸附+UV 光解”等三重处理设施工艺的企业,去除率低于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未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的,督促指导企业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设备升级改造和活性炭更换。对大风量、低浓度的企业,推广采取“吸附浓缩预处理+燃烧”等方式处理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推行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鼓励企业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将现有低效处理设施提升为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8.深化工业园区和集群VOCs整治。全面摸排全市化工、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和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同一乡镇或毗邻乡镇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组织专家团队因地制宜,制定“一园一策”综合治理方案,依据工艺特点实施针对性的集中治理。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29.加大移动源VOCs管控力度。强化油气回收设施效果,要加大油品储运销全流程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月检查比例不低于10%。要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并生成季度自检报告,原始检测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卸油区视频监控数据保留一年以上。
牵头单位:移动源管理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0.配合市交通局,科学推进汽车产业市场内汽修业态提质转型。
牵头单位:移动源管理科
配合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1.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再生,鼓励试点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处置中心。
牵头单位:核与固废监管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三)完善VOCs环境监测监管网络
32.提升VOCs监测能力。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基础上,按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因子,6月底前对VOCs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情况开展自查,并完成 VOCs重点污染源企业专项监测工作;7月底前,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样比对,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3.严格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全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铝加工、塑料制品、涂料制造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自行监测时间,5—9月至少开展一次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及时发现解决“三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不达标问题。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4.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无人机、飞行检查等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原辅材料监测报告、台账、运行记录、购置发票、危废处置联单等记录,对于设施不能稳定运行、危险废物处置不当、生产使用超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5.配合郑州市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点位走航监测监控。选取涉VOCs产业集群或工业园区等敏感区,在强辐射、高温、低湿、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一轮次VOCs污染状况走航监测,摸清VOCs污染状况,快速发现和标记问题点,确定本地主要VOCs种类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前五名重点行业。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36.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完善重点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全覆盖监控体系,按要求完成省、郑州市定涉VOCs企业监控任务。
牵头单位:科技信息监测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3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宣传培训,邀请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授课,讲解整治要求和监管检查要点。积极宣传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开展“1+N”服务培训,指导龙头及配套企业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牵头单位:大气环境科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工作落实
各牵头科室,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针对各自承担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作计划,任务明确到人,倒排工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执法监管
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抓好应急管控期间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要强化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
(三)加强督导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督导推进力度; 将定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将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或提请问责等措施,加快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服务指导
认真落实上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防止“一刀切”,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和应急减排方案,对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停而不治”等现象。加强规划整合,选典型、立标杆,推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
(五)注重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加强与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的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接受公众监督。宣传绿色低碳理念,做好减污降碳相关措施的解读,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