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3日
2021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保密审查制度
为规范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的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行政执法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办公室和法制科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审查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政执法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行政执法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
(四)局主要负责人审查: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十二、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四、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科室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五、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