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中介机构:
现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5日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在郑州市“中介服务超市”登记的,为项目单位提供《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的事项除外)中的各类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测量测绘、评审等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根据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开展中介服务应遵循“双方自愿、依法约定、信守合同、优质高效”的原则。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凭借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项目建设单位接受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中介服务结果、结论。
第二章 中介选取
第六条 除按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自主选择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
项目单位可以选择“中介服务超市”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符合资质等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项目建设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选择公开摇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由项目单位负责发布服务需求信息,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摇号选取活动的监督,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项目单位在“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所需中介服务类型、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报名时限、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选;
(二)中介报名:“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将项目信息推送至所有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单位发布信息,通过“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进行报名;
(三)中介选取:报名时限截止后,“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选取1家中介服务机构,并将选取结果分别推送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服务部门和郑州市政务办。没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报名的,系统将随机派送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四)签订合同:被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服务超市”发送的通知书,尽快与项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影响项目审批。
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程序执行,也可以通过“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八条 公开基本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郑州市“中介服务超市”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及奖项、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项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性合同文本中未明确的事项可添加补充条款,并由中介服务机构上传“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
第十条 压缩服务时限。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事项办理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职能部门的要求完善到位。
第十一条 规范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提供优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中介服务,经项目单位同意后,通过“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推送给审批服务部门。
第十三条 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委托事项、委托人的要求、收费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妥善保存中介服务合同、执业记录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四)以分包、转包、挂靠、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提供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商业*密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服务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项目单位、审批服务部门、郑州市政务办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体系。评价总分100分,项目单位占30%,审批服务部门占40%,郑州市政务办占30%。
项目单位和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实行“一事一评”,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依规收费情况、服务效率情况、执业道德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每季度取平均分纳入该季度评价结果。一项中介服务涉及多个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多个部门分别评价后简单平均计算得出。
市政务办评价实行“一季一评”,由市政务办制定评价细则,主要对中介服务机构遵守中介服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评价,重点从“中介服务超市”上信息公示是否完整、执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时限提供适当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及时进行合同上传、有无委托人有责投诉、有无业界问题通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数据采集。评价实行网上评价,全程在“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进行,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第十八条 汇总评估。郑州市政务办通过“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平台,每季度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分类进行综合评估,并抄报相关审批服务部门。
第五章 奖惩激励
第十九条 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价综合得分75-90分(不含)的为良好;评价综合得分60-75分(不含)的为一般;评价综合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为差。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当季考评结果为一般的,郑州市政务办发出服务提醒。下个季度评价仍为一般的,在“中介服务超市”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季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移出“中介服务超市”,并在“中介服务超市”予以公开,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登记进入“中介服务超市”。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季季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差,并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中介服务失信违规的,按照《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记录失信信息,并列入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黑名单”。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市政务办将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季评价结果连续3次为优秀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上列入红名单,并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信息查询系统、信息公开公示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载体上公开,优先予以推荐,并建议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介服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季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评结果2个工作日内,向郑州市政务办提出复核,由郑州市政务办组织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政务办负责对“中介服务超市”统一管理。审批服务部门承担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指导和监管,对已进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复查复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和市政务办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并留有联系方法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服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者要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将行政审批部门的法定职责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三)将依法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中介服务事项转由申请人委托;
(四)委托同一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核、认定等。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不得转嫁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批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建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建立公共信息库,做长中介服务产业链,加强人才互通互用,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进驻郑州市中介服务超市的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不再重复建设“中介服务超市”网上平台,项目单位线上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从“郑州市中介服务超市”网上平台中选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