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83535/2023-00009
  • 新密市大数据管理局
  • 电子印章
  • 2023-03-06
  • 2023-03-06
关于印发《新密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将《新密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日

 

新密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本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通过郑州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向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章。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

(二)签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三)签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政务管理、密码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认可使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市电子印章系统将印章信息提交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签名密钥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九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发放、应用接入、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制作                                 

第十一条 新设立商事主体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在郑州市电子印章系统申领一套五枚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章)。存量商事主体可在郑州市电子印章系统申领一套五枚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章)。

第十二条 制作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时应检查其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图形由郑州市电子印章系统自动生成,其图形化特征应符合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实物印章备案相关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签名密钥应由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并控制保管。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管,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通过郑州市电子印章系统提交合法的身份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向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领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原有商事主体电子印章自动失效:

(一)商事主体类型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

(二)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三)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

(四)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应在其电子印章所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通过郑州市电子印章系统申请证书更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向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商事主体电子印章:

(一)单位注销或者撤销合并;

(二)实物印章失效;

(三)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换领、注销的,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权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等非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的图形化制作数据。

(二)数字证书:也称公钥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CA)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三)签名密钥:非对称密码算法中用于实现数据机密性的私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