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控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郑〔2019〕22号)、《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18〕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合理调配环境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强化污染源精细化监管、有效提高执法效能,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监管对象的确定和分类
监管对象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污染源,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原则上是指市级以上重点监控污染源。
一般排污单位是指辖区内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区域流域达标治理验收并移交监察机构的企业。
各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出本辖区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其按类进行划分。对各自分管企业进行确定和分类。
相关监管污染源名单(含分类)应录入动态信息库。
(二)执法人员组成的确定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按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应是直接在岗从事现场执法监察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证,相关执法人员名单应录入动态信息库。
(三)抽查比例和方式的确定
1. 以各相关单位为单独抽查单元,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本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一般排污单位至少按照1:5(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2. 电脑随机选取方式确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名单,进行日常环境监管现场执法检查。
二、有序组织实施抽查任务
抽查任务的实施,由各相关单位在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抽取后由系统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按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登录双随机平台填报检查相关情况。
附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 件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排放污染物单位(个人)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全市辖区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以监察中队为单独抽查单元,每季度对辖区内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按1:5(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数量。 | 每季度一次 | 以监察中队为抽取单位抽查 | 1、被抽查单位(个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2、被抽查单位(个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被抽查单位(个人)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 4、被抽查单位(个人)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
2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八、五十九条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危险废物是否申报;2.危险废物是否规范贮存;3.危险废物是否合法、安全处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 |
3 |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第七、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十四、三十五条。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放射源应用企业和2类以上射线装置应用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存超范围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2.是否存在辐射安全措施不到存在安全隐患情况;3.是否存在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不达标;4.是否未开展辐射工作场所测查工作;5.是否依法购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及备案;6.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和暂存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未正确悬挂放射性标志。 | |
4 |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停放地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大型运输单位 | 5~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检测 | 1.污染物排放是排放标准;2.污染控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情况;3.抽查时配合检查情况。 | |
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20% | 1次/月 | 现场检查、比对试验 | 1.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污染物检验情况;2.污染物排放检验档案管理情况;3.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情况;4.被抽查单位检验结果或出具真实性情况;5.配合检查工作情况等。 | |
6 | 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或场所 | 以禁用区监察中队为单独抽查单元,每月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或场所进行抽查比例1.5‰ | 1次/月 | 现场检查 | 1.是否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机械是否存在冒黑烟现象;3.配合检查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