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是依据《宪法》第111条和《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省委书记王国生在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把村(社区)“两委”换届同其他组织建设统筹起来,同步建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河南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豫办〔2020〕27号)也对及时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出明确要求。为同步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筹划
各司法所要认真学习领会王国生书记关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清建好建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的具体实践。要在做好服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步换届工作。制定严密的换届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宪法》和《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宣传工作,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让“有事找调解”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
各司法所要借助村(社区)“两委”换届的有利契机,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步换届,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相结合,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全省范围内全覆盖。按照《河南省司法所标识规范》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的通知》要求,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统一悬挂标识和标牌,统一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成司法所在村(社区)服务群众的工作站,使司法所的触角延伸到村(社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各司法所要根据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进度,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与村(社区)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5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动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将村(居)法律顾问纳入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每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齐配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适时开展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技能和信息化运用培训,充分调动新上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尽快满足调解工作岗位需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程序:
1、确定数量及人员构成。按照《人民调解法》关于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选的条件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2、提名推荐候选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也可由村(居)民个人自荐或多人推荐。依据候选人条件和构成,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审查后,按推荐的先后顺序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6名,其中差额1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提名候选人。
3、组织推选。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推选产生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5名。推选要公开进行,应集中公开唱票、计票。要书面记载推选过程和结果,当场宣布推选结果。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推选结束后3日内张贴公告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当选名单。
4、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司法所负责监督。上一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推选结果公布5日内向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工作档案等,以确保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
四、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各司法所要通过以老带新、举办培训等方式,使调解员尽快了解并熟练掌握“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及时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新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建立系统账号,督促指导离任的调解员将个人信息从信息系统中移除,认真核对已采集的数据信息,切实做到信息更新及时、数据准确详实、操作使用规范。
请各司法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各村(社区)调委会登记表报送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
强调:现任村居专职民调员任期于2020年年底到期,新一届的村居专职民调员聘用工作以司法局后续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