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974278/2024-00010
  • 新密市科学技术局
  •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制度
  • 2024-08-16
  • 2024-08-16
新密市科学技术局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制度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现制定《新密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坚持权责明确。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我局内部统一审查,由各具体业务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科技创新科负责复审,并对“特定机构统一审”工作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行督导。

 (三)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主要任务

  建立我局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机构,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有效解决政策措施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确保不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优化全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目标

  建立各业务科室初审,科技创新科复审的公平竞争审查运行机制,“特定机构统一审”在全局全面推行。到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基本建成。

   五、审查范围

  我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六、审查流程

  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各具体业务科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局科技创新科统一进行复审,由科技创新科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各业务科室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科技创新科承担复审责任。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科室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发文和法制审核时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科技创新科在核稿和审核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核稿、审核。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定机构统一审”是对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举措。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程序,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档案管理。科技创新科负责对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发文进行登记汇总,留档备查。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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