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空气站由国家管理,省控空气站由省级管理,市控空气站由郑州市管理。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密共设置16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2个省控空气站和14个市控空气站,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对2个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14个市控空气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进行质控服务。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郑州中心”)负责数据审核。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包括电缆、稳压电源等)、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以下简称“新密分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 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20〕7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的函》(豫环委攻坚办函〔2022〕4号)执行。依据《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站气字〔2020〕7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监测数据审核扣除后,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核查与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2时由郑州中心完成复审。
数据报送:郑州中心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二)降尘
1. 监测范围
13个乡镇降尘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 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
4. 工作方式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承担日常监测工作,郑州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每月8日前将乡镇建成区降尘监测数据上报至省监测和安全中心。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省控断面按照《关于开展“十四五”省级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87号);县级排名断面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断面交叉监测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环文〔2018〕186号)开展监测。
(一)水质手工监测
1.地表水监测
(1)监测断面
①省控断面1个:马鞍洞。(详见附件2)
②县级排名断面2个:界河、马鞍洞。(详见附件3)
③市控责任目标断面1个:界河。(详见附件4)
④市级地表水断面1个:界河。(详见附件5)
⑤市级以下地表水断面2个:界河、苏湾。(详见附件6)
(2)监测指标
①省控断面
省控断面监测河流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水量、电导率、浊度、流量、水位,共29项。
湖库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29项。
②国、省控加密断面
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
③县级排名断面
监测指标为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④市控责任目标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其它项目监测,共21项。
⑤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按以下指标监测:
河流监测因子(除城区河流排名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水量、电导率、流量、水位,共28项。
湖库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29项。
(3)监测时间及频率
省控断面、国(省)控加密断面、县级排名断面、湖库点位、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每月1次。
(4)工作方式
省控断面、功能区省控断面、县级排名断面监测为省级事权,监测工作由省厅组织开展,省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实施,郑州中心开展监测;市控责任目标断面、市级地表水断面、城区河流排名断面由市局委托郑州中心开展,市级以下地表水断面由新密分局监测。
(5)数据报送
省控断面(含功能区断面)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照片由郑州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报送。
国、省控加密断面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照片由郑州中心于每月28日前通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报送。
湖库评价点位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照片由郑州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报送。
县级排名断面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照片由郑州中心于每月25日前通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报送。
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
此外,在国控、省控(含功能区)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厅;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挥发酚、硫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时,将超标情况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厅。
郑州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数据与市局监测处、水处进行共享。
新密分局每月监测的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超标监测数据报市局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报新密分局水管理部门。
(6)数据审核
所有监测数据须经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内部三级审核,任务承担单位对数据质量负责。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新密市共有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地4个(在用)、地表饮用水1个(备用),监测点位详见附件7。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水源地常规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表1基本项目(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补充项目和表3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水质全分析为109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常规监测和全分析均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②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常规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表1基本项目共39项及每月取水量,水质全分析为93项。
(3)监测时间与监测频次
在用及备用常规监测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在用及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024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在第二季度开展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在上半年开展监测。
(4)工作方式与数据报送:新密市在用及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新密分局委托三方监测公司开展水质监测,地表饮源于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地下饮源于5月15日、11月15日前由新密分中心将数据报至郑州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二)水质自动监测
1.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新密市马鞍洞)运维由省厅负责,郑州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站点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
2.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及基础保障:双洎河界河(新密市)。
(2)监测因子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项目4小时/次,频次可根据管理需求适当调整。
(4)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开展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郑州中心协助管理并进行数据复审、报送、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郑州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和省平台。
数据审核:委托郑州中心协助开展,应于每日11时前完成数据的审核。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郑州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三、土壤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
(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20〕10号)文件要求,郑州市布设的16个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中新密市1个(详见附件8)。
2. 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4)其他项目
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
3. 监测时间
12月底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并完成数据报送和报告编制工作。
4. 工作方式
市局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郑州中心根据市局委托开展质控。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新密市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由土壤环境科按《2024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名单详见附件9。
2. 监测时间及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频次要求开展。
3.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科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或督促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成果报送时间
土壤环境科于2024年11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四、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及涉VOCs企业等开展监测,原则上执法监测比例不低于发证企业的5%,具体监测范围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并与执法部门会商确定。新密市列入2024年郑州市执法监测名单共12家(详见附件10)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 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结果超标以及委托信用等级为“警示”、“不良”或无信用等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服务的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
3.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科技信息监测科负责统筹组织我市执法监测工作,新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配合,新密分中心负责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监测数据收集、审核、填报。
4. 数据报送
(1)完成执法监测后5个工作日内,新密分中心负责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上报至市级,同时上报执法监测报告等相关纸质材料。郑州中心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超标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并对纸质材料进行归档。
(2)科技信息监测科于执法监测全部完成后将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市局监测处。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
省厅组织开展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污染源质量核查与抽测,新密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我市重点污染源质量核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 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 工作方式
科技信息监测科负责统筹安排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情况(内容包括:辖区内已发证企业情况,已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企业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报送信息情况等)进行通报。
执法大队按要求对辖区内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新密分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5. 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年度前将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局监测处。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人工比对监测
按照省监测和安全中心统筹安排,新密分中心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人工比对监测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新密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设置7个测点(详见附件11),区域声环境监测设置141个测点(详见附件1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设置27个测点(详见附件13)。
新密分中心负责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规范》(HJ640—2012)监测项目、时间频次开展监测、数据审核与上报工作。
(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新密市涉及1个行政村,名单详见附件14。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断面2个,名单详见附件15。
2.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地表水水质
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 (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在农田和园地加测全氮、全磷、有机质等指标。每5年1次并完成所有村庄的监测。各地可适当增加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的区域特征指标。
3. 监测频次
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按季度监测4次(每次连续5天),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质1次/季度(包含县域河流湖库和农业面源);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所有村庄的土壤环境质量分5年监测完成。
4.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委托三方监测公司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新密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5. 数据报送
郑州中心需在总站平台开放的上报时限内报送本辖区当季监测数据,平台开放时间约为每季度后10天上报环境空气质量、县域河流湖库和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可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2月底前将《2024年XX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在郑州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郑州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新密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承担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三)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16)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3. 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委托三方监测公司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新密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并向郑州中心报送监测结果。
5. 数据报送
郑州中心每季度末月或每半年末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2024年12月底,将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在郑州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郑州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新密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承担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土壤环境科负责确定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名单,新密分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负责向郑州中心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
5. 数据报送
郑州中心每年6月、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平台上报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之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年度监测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至省监测中心。新密分中心在郑州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郑州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农村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监测。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年第三季度监测1次。选择水体水量正常的时期采样,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
4.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科负责提供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名单,新密分中心负责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报告;郑州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数据省级质控,并组织全省质量抽查。
5. 数据报送
郑州中心9月30日之前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2024年12月底前,将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在郑州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郑州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新密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承担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六、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一)新密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
新密中心每日完成1期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测报科每日完成1期未来三天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和7天潜势预报。
(二)新密市环境质量报告
新密中心定期完成水环境质量月报、空气质量月报,并报局科技信息监测科。
(三)环境质量专报
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新密中心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四)其他数据和报告
根据局环境管理需求,新密中心及时提供大气、水、土及监督性监测等数据,为污染攻坚提供支撑。
七、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 资质认定
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的监测机构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数据、结果;并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 持证上岗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量值溯源
监测仪器设备需进行量值溯源,保证在有效期内,并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应采用期间核查等手段,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 质控措施
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 国控空气站由总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等工作,各市做好国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省控空气站由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运维和监管,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运维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日常维护与巡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质控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对空气站运维工作开展质控检查、联机比对和数据分析工作;郑州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的数据复审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省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空气站(除已上收为省直管站的县级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局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乡镇站运维和质控。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空气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2. 国控水站应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工作、手工方法比对工作,依据要求对存疑数据逐级进行上报,配合国家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省控水站由采购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周开展巡检、故障排除和仪器校准;开展标准样品核查、手工方法比对;郑州中心每月开展运维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省厅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市局应明确对市控县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要求,对运行情况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水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水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3. 严格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