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密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空气站由国家管理,省控空气站由省级管理,市控空气站由郑州市管理。
1. 监测范围
新密共设置16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2个省控空气站和14个市控空气站,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对2个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14个市控空气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进行质控服务,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协助市局开展运维管理工作。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包括电缆、稳压电源等)、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以下简称“新密分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 数据报送
省控空气站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河南省城市空气质量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每日12时前由驻市中心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审核。
市控空气站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联网系统。驻市中心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复审,每月1日前将上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联网系统。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地表水监测
(1)监测断面
①省控断面1个:马鞍洞。(详见附件2)
②县级排名断面1个:马鞍洞。(详见附件3)
③市控责任目标断面1个:界河。(详见附件4)
④市级地表水断面1个:界河。(详见附件5)
⑤市级以下地表水断面2个:界河、苏湾、马鞍洞。(详见附件6)
⑥市级横向补偿河流断面2个:界河、双洎河马鞍洞(详见附件7)
(2)监测指标
①省控断面
省控断面监测河流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增测水量、电导率、浊度、流量、水位,共29项。
湖库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28项。
②国、省控加密断面
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
③县级排名断面
监测指标为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④市控责任目标断面与市级横向补偿河流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其它项目监测,共21项。
⑤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按以下指标监测:
河流监测因子(除城区河流排名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水量、电导率、流量、水位,共28项。
湖库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29项。
(3)监测时间及频率
省控断面及“十五五”拟新增国控增测断面、功能区省控断面、湖库评价点位每月1次,1—5日采样,县级排名断面每月1次,1—10日采样,国、省控加密断面每月1次,15—20日采样,市控责任目标断面、市级横向补偿河流断面、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城区河流排名断面每月1次,25日前完成采样。
(4)工作方式
省控断面、功能区省控断面、县级排名断面监测为省级事权,监测工作由省厅组织开展,省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实施,驻市中心开展监测;市控责任目标断面、市级地表水断面、市级横向补偿河流断面、城区河流排名断面由市局委托驻市中心开展,市级以下地表水断面由新密分局组织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市控责任目标断面、市级横向补偿河流断面、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于次月15日报送市局监测处和水处。
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
此外,在国控、省控(含功能区)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厅;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挥发酚、硫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时,将超标情况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厅。
驻市中心应及时将国、省控断面,国、省控加密断面,湖库评价点位,县级排名断面等监测数据与市局监测处、水处进行共享。
新密分局每月监测的市控及市级以下断面超标监测数据报市局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报新密分局水管理部门。
(6)数据审核
所有监测数据须经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内部三级审核,任务承担单位对数据质量负责。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新密市共设置5个县级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其中,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4个(在用)、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1个(备用),监测点位详见附件8。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水源地常规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表1基本项目(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补充项目和表3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水质全分析为109项,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②地下水水源地常规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表1基本项目共39项及每月取水量,水质全分析项目为93项。
③集中式饮用水源专项调查项目为地表水水源地补充监测列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未列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银、高氯酸盐、七氯、灭草松、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2,4-滴、乙草胺、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铝、钠、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25 项指标。地下水水源地补充监测列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未列入《地下水质量标准》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高氯酸盐、六氯丁二烯、灭草松、溴氰菊酯、乙草胺、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等15 项指标。
(3)监测时间与监测频次
①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常规项目监测,在用及备用常规监测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在用及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集中式饮用水源专项调查: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年度在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次专项调查补充监测,7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采样及分析测试工作。
(4)工作方式与数据报送:新密市在用及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新密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地表饮源于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地下饮源于5月15日、11月15日前由新密分中心协助新密分局将数据报至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集中式饮用水源专项调查由新密分局组织开展监测,8月15日前由新密分中心协助新密分局将专项调查监测数据报送至市监测和安全中心。
(二)水质自动监测
1.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新密市马鞍洞)运维由省厅负责,驻市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站点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
2.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及基础保障:双洎河界河(新密市)。
(2)监测因子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项目4小时/次,频次可根据管理需求适当调整。
(4)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开展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驻市中心协助管理并进行数据复审、报送、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郑州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和省平台。
数据审核:委托驻市中心协助开展,应于每日11时前完成数据的审核。
三、土壤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
(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20〕10号)文件要求,郑州市布设的16个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 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4)其他项目:风险监控点按照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增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
3. 监测时间
12月底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并完成数据报送和报告编制工作。
4. 工作方式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新密市2025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按《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名单详见附件9。
2. 监测时间及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和《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总站土字〔2024〕73号)频次要求开展。
3.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科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或督促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成果报送时间
土壤环境科于2025年11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新密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设置7个测点(详见附件10),区域声环境监测设置141个测点(详见附件11),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设置27个测点(详见附件12)。
新密分中心负责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规范》(HJ640—2012)要求监测项目、时间频次开展监测、数据审核与上报工作。
(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新密市涉及1个行政村,名单详见附件1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断面2个,名单详见附件14。
2. 监测项目及频次
(1)环境空气: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每季度监测1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报送每天的日均值。
(2)地表水水质: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每季度监测1次。
(3)土壤: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有条件的地区在农田和园地加测全氮、全磷、有机质等指标。每5年1次并完成所有村庄的监测。可适当增加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的区域特征指标。
(4)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共7项。每季度监测1次。
3.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新密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中心根据各分中心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质量抽查。
4.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需在总站平台开放的上报时限内报送本辖区当季监测数据,每季度后10天上报环境空气质量、县域河流湖库和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可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2026年1月底前将《2025年XX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新密分中心在驻市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驻市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二)农村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1)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附件15)。
(2)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3)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4)中小微水体监测。
2. 项目及频次
(1)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执行,共28项,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执行,共39项,每半年监测1次。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选测项目为水温、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每半年监测1次。
(3)农村黑臭水体:透明度、溶解氧、氨氮。选测项目为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每年第三季度监测1次。
(4)中小微水体:总氮、总磷、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共5项。每半年监测1次,分别为5—6月和9—10月。
3. 工作方式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由新密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新密分局土壤环境科负责提供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名单和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名单,新密分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并组织开展质控、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本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数据上报等工作。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数据与上报,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中心在全省进行质量抽查。
4. 数据报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由驻市中心每年6月底、11月底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2026年1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由驻市中心每季度后10天或每半年后10天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2026年1月底前将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农村黑臭水体监测由驻市中心在9月30日之前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2026年1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中小微水体监测按总站要求报送。
新密分中心在驻市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驻市中心上报相关数据和报告。
(三)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详见附件15)。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3. 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新密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并向驻市中心报送监测结果。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中心在全省进行质量抽查。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每季度末月或每半年末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新密分中心在驻市中心上报之前及时向驻市中心上报相关数据。
(四)专项监督性监测
1. 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对新密市通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监测。
2. 监测因子: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进行监测。
3.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二噁英需每年至少监测1次。
4. 数据报送:每季度监测后,将监测报告报市局监测处。
六、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及涉VOCs企业等开展监测,具体监测范围根据各地管理需求确定,原则上执法监测比例不低于发证企业的5%。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涉二噁英排放企业的执法监测力度。新密市列入2025年郑州市执法监测名单共16家(详见附件16)。
根据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需求对涉嫌违法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开展执法监测。
2. 项目与频次
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及频次。对于监测结果超标以及委托信用等级为不良或无信用等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服务的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
3.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执法监测,新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做好统筹协调配合,新密分中心负责开展部分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并开展执法监测现场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监测数据收集、审核、填报。
4. 数据报送
(1)完成执法监测后5个工作日内,新密分中心负责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上报至市级,同时上报执法监测报告等相关纸质材料。驻市中心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超标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并对纸质材料进行归档。
(2)科技信息监测科于执法监测全部完成后将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市局监测处。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新污染物监测)。
2. 内容及要求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号)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评估。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3. 工作方式
新密分局科技信息监测科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情况(内容包括:辖区内已发证企业情况,已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企业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报送信息情况等)进行通报。
执法大队按要求对辖区内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新密分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市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情况的抽查。
4. 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年底前将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局监测处。
七、辐射环境监测
该项任务由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核与辐射安全部承担,驻市中心和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提供协助。
八、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新密中心每日完成1期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测报科每日完成1期未来三天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和7天潜势预报。
(二)新密市环境质量报告
新密中心定期完成水环境质量月报,并报局科技信息监测科。
(三)环境质量专报
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新密中心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四)其他数据和报告
根据局环境管理需求,新密分局及时提供大气、水、土及监督性监测等数据,为污染攻坚提供支撑。
九、质量保证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内部质控并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总责,有效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监测任务如需分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分包质量进行监督。严格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 资质认定
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的监测机构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数据、结果;应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 持证上岗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量值溯源
监测仪器设备需进行量值溯源,保证在有效期内,并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应采用期间核查等手段,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三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相关规定。
(2)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2025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相关规定。
(3)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相关规定。
(4)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均执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三版)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省控空气站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 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 818—2018)《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做好省控空气站的日常维护与巡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驻市中心按照省中心要求对省控空气站运维工作开展质控检查、联机比对工作并参与省控空气站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计划由省中心统一制定安排。驻市中心应于检查当月月底前汇总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河南省运维质控监督现场检查表上报省中心。
乡镇空气站参照省控空气站质量保证措施。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空气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暂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运行维护技术规范》(HJ 915—2017)等标准正式实施后,参照新标准执行。省控水站按照《河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周开展巡检、故障排除和仪器校准,开展标准样品核查、手工方法比对,每月开展运维检查、考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市局将按照市控水站的质量保证要求,对运行情况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水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水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4〕6号)相关规定。
十、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与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一)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由新密分中心配合市监测和安全中心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填报,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202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全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3〕233号)要求,持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地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附件:1. 新密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2. 新密市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
3. 新密市县级排名断面
4. 郑州市市控责任目标断面
5. 郑州市市级地表水断面
6. 郑州市市级以下地表水断面
7. 郑州市横向补偿河流断面
8. 新密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
9. 新密市2025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0. 新密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
11. 新密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
12. 新密市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
13. 新密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村
14. 新密市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断面
15. 新密市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
16. 新密市2025年执法监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