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871276/2015-00035
  • 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事处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2015-11-02
  • 2015-11-18
  • 通知
  • 新西办文〔2015〕84号
关于印发西大街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西大街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5年11月2日  

 西大街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上报,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6、省辖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应急组织

1、应急指挥机构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协调、上报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2、办事处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3、办事处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站: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协助上级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4)宣传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5)公安部门: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6)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商务部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镇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11)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2)民兵预备役、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报告

1、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镇政府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2、报告形式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办事处报告。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对策。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村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重大(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突发动物疫情时,按上级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按照规定向镇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①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②根据市人民政府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组织村委会、社区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⑤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⑥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工作。

⑦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进出疫区人员、交通工具的检查和消毒。

⑧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补偿工作。

(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

ƒ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④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区域建立免疫隔离带。

⑤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⑥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疫情处置

1、疫点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2、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七、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办事处畜牧站,应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畜牧局。

2、表彰和奖励

办事处、各村应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抚恤和补助

按照规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站、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各尽其职。

1、物资保障

畜牧站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免疫及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0)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1)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2)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持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疫情隐患排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鉴别诊断,高风险疫情处置补偿,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维护和更新,应急指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办事处资金储备不少于2万元,村级不少于8千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3、培训和演习

积极参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九、附则

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县(市)、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