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2015年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郑州市畜牧局《2015年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2015年新密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2015年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9日
2015年新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郑州市畜牧局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2015年在巩固往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继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2015 年重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疫苗经营使用、生猪屠宰、饲料原料、畜牧业投入品打假6个专项整治行动。每个行动的整治重点如下: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存栏较大的乡镇、肉牛和肉羊养殖比较集中的乡镇。重点单位:屠宰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经纪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屠宰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向养殖场(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管科、各执法中队)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重点乡镇。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管科、各执法中队)
(三)兽用抗菌药、疫苗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无证经营疫苗、假疫苗等重点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集中区域。重点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用化学药品经营门店,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疫苗,集中力量对兽药、疫苗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督,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责任单位:兽医科、各执法中队)
(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和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责任单位:屠宰办、各执法中队)
(五)饲料原料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饲料原料生产经营企业和饲料原料产品。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饲料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原料采购评价再评价制度,未建立原料购销台账、未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未对采购饲料原料尽到查证验收义务、未落实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等行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未建立购销台账、未对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未对产品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等行为。(责任单位:质管科、各执法中队)
(六)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为重点。兽药: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贯彻落实;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未批准使用物质以及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行为。(责任单位:兽医科、质管科、各执法中队)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从业者的普法教育。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宣教月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告知生产经营主体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督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生产经营兽药。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查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严禁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督促生猪收购贩运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畜禽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建立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履行主体责任。
(二)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围绕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实施网格化监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及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记录。细化巡查检查要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巡查。对养殖场户巡查的重点是养殖档案建立、兽药的科学使用、执行休药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奶站和运输车重点是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鲜乳收购范围、数量、销售去向、运输服务范围是否异常,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等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兽药销售重点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的落实情况,有效落实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瘦肉精”监管。积极推进“瘦肉精”监管整治常态化。一是加强养殖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二是落实屠宰环节抽检制度。要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严格落实车车抽检制度,官方兽医要落实“瘦肉精”在线抽检制度,抽检比例不低于2%,对牛羊“瘦肉精”抽检达到全覆盖,要全部抽检,不能漏户。对发现“瘦肉精”呈阳性的活畜,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同时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开展风险监测和日常专项监测。对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畜产品和投入品,及时组织监督抽检,对于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执法,强化检打联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对畜产品重点加强药物残留和违禁物质的监测;对生鲜乳质量安全重点开展违禁添加物的监测;对饲料重点开展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的监测;对兽药重点开展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监督抽查力度。
(六)狠抓执法办案。要充分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完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七)加强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涉牧法律法规,加强行政许可,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行政审批。加强奶站和运输车发证监管,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对奶站和运输车进行信息化管理,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探索通过备案形式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加强管理。严把饲料、兽药行业准入关,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饲料兽药的违法行为。
(八)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涉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分管科室具体抓,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二)加强协调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不但涉及畜牧系统内部多个科室和直属单位及执法中队,而且需要食品药品、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要发挥当地政府食安办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主动做好与食品药品、公安部门协调,加强跨部门合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执法中队施行案件整治信息月上报制度,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