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各网格:
《米村镇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8日
米村镇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产生环境污染,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好我镇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促使农作物秸秆变废为宝并得到充分利用,根据郑州市、新密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秋季节秸秆禁烧的紧急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制定背景
焚烧秸秆危害巨大:一是污染空气,危害人体健康,秸秆焚烧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极易催生雾霾天气,雾霾天气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伤害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能导致各种呼吸道疾病的发生,甚至诱发癌症。二是容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施救难度大,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三是影响航空和道路交通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造成作物减产。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浓度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以及罚没物、违禁物、废弃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工作中措施不力,对大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禁烧农作物秸秆范围
全镇辖区内包括小麦、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及根茬,杂草、树叶、垃圾、杂物等全面禁止焚烧。
(二)工作目标
全镇辖区内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真正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
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
(一)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购置补贴,为实现全镇辖区内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需增加大型农作物收获机、秸秆还田机、大型青贮机等农机具,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凡是购买国家、河南省补贴目录内的大型收获机、秸秆还田机、秸秆粉碎机、大型青贮机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具,在国家补贴30%的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将优先给予补贴。
(二)对收购加工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年产量超过1万吨的市财政将给予奖补。
五、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两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主要农时季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实行支部书记、村主任负责制,各村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求每村抽调一名专职禁烧巡查员(佩戴禁烧巡查袖箍),设立禁烧监督岗,建立巡查机制,进行全天巡查。要求各村成立包括环卫工在内的5人以上应急小分队(佩戴禁烧巡查袖箍),在分包区域坚守岗位,加大对秸秆和垃圾的清运力度,严禁焚烧秸秆和垃圾。同时,各村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监管,利用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充分各村禁烧巡查员和应急小分队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今年禁烧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的目标。
(二)做好宣传,营造禁烧氛围。在禁烧工作中,除镇政府利用宣传车进行集中宣传外,各村还要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氛围,真正使禁烧和综合利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村要把此项工作与网格化工作相结合,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好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巡查工作,真正做到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四)成立组织,全面督查。为切实做好我镇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包村工作组,对全镇21个行政村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镇政府督查考评办牵头农口相关站所及派出所等相关镇直部门配合,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焚烧秸秆者及时处理上报。
(五)严格落实处罚。
1、处罚原则。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焚烧人、所在行政村分别处罚的原则。
2、认定标准。凡是成堆焚烧的,一律按堆认定,每10堆按1亩计算;焚烧堆较大者,按面积计算,由镇政府派出的督查组现场认定;连片焚烧的,一律按面积认定;堆积条状焚烧的,每5米长为1堆;凡因焚烧秸秆而烧死、烧伤树木的,不论大小,有一棵算一棵。凡在本镇行政村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方均摊焚烧堆数。
3.处罚办法。
对焚烧者的处罚:
(1)严格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处罚,每发现焚烧一堆秸秆,对焚烧者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2)连片焚烧的,按焚烧面积计算,每亩罚款2000元,不足一亩或超过一亩的按实有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处罚;
(3)每烧伤或烧死一棵树罚款100元;
(4)除对焚烧秸秆累计面积在半亩以上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其实行治安拘留。
对各行政村的处罚:
(1)各村辖区内每发现焚烧1堆秸秆的,罚所在村1000元;每焚烧连片秸秆的,罚所在村2000元,由镇财政所从各村当年的转移支付中直接划拨;
(2)禁烧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责任到组、到地块。村级网格内人员和村级禁烧巡查员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发现火点及时消除。在督查中发现值班不到岗者每次罚款100元,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3)对于领导措施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该村相关网格内人员、村级禁烧巡查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4)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焚烧和严重后果的村,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六、设立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
镇政府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设立69211152和69220110两部举报电话,对举报焚烧秸秆的人员,一经核实,每堆奖励50元,连片奖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