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地方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暨2015年度上半年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
考核评价对标活动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全市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机电管理水平,杜绝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当前实际,经局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地方主体批准复工、复产、隐患整改矿井。
二、检查时间
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煤炭主体企业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煤炭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所属煤矿按要求整改到位。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将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机电科。
第二阶段:督查阶段(6月11日-6月29日)。
市煤炭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内容及标准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活动的通知》(豫工信〔2010〕431号)中正式颁发的《河南省煤矿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标准》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2.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3.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4.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力电缆进行绝缘电阻及吸收比、相位及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试验。
5.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第457条及《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对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综合保护装置的电气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6.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7.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7条规定。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9. 对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设备,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每日必须由专人对整个装置和钢丝绳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新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0. 倾斜井巷内一坡三档和防跑车与防跑车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1.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2.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的通知》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13.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取得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要成立机电运输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检查、整改、落实工作,通过专项检查活动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装备水平,确保煤矿机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二)各煤炭主体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及标准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煤矿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坚决实施停工停产。
(三)各煤矿要围绕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决淘汰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