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27/2015-00035
  •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 规范,请销假,制度
  • 2015-06-30
  • 2015-06-30
  • 通知
  • 新密煤字〔2015〕59号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请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队)室负责人负责审批。

(三)请事假不超过2天的,先由科(队)室负责人初审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四)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30天以内(含30天)的,先由科(队)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签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领导审核签字,最后呈报局长审批签字。

(五)请事假超过30天的,先由科(队)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签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领导审核,局长审核,最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六)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七)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工资。

二、请病假

(一)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3天以内(含3天)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按照事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以休病假。

(二)职工因病请假超过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先由科(队)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签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领导审核签字,最后呈报局长审批签字。

(三)职工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月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先由科(队)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签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领导审核,局长审核,最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四)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五)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六)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七)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八)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三、婚假、丧假及生育假 

(一)婚假:本人因结婚提出事假申请,按事假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8天。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丧假:因亲属(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亡故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事假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2天;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生育假期

1. 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按事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2. 女职工因流产需要请假的,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请假的,由其配偶或亲属代为请假,并附带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其他规定

(一)需要请假的职工,填写由局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分别向局人事科、督查科备案。

(二)以上假期休假完毕后(3天内)由本人写出销假申请,经科(队)室负责人(科室长销假需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报局人事科、督查科销假。

(三)没有请假、请假未批准私自脱离工作岗位或假期休完没有按时到岗上班的均视为旷工,旷工期间按相关规定停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合同。

(四)督查科负责督促本制度的落实。如有违纪行为的,纪检部门按《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五)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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