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327/2015-00050
  •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 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 2015-10-09
  • 2015-10-09
  • 通知
  • 新密煤字〔2015〕91号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

为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我局《2015年度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以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大事故为目标,全面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排查和治理,促进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市煤矿的安全稳定,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零容忍、零控制、零事故”的奋斗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局成立“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旭康

副组长:任令钧  刘彦庆  李素中  申新庄  张国友  裴国奇

成  员:局各业务科室长、各煤炭管理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蔡红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检查范围、标准及重点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已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的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检查标准是《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及我局2015年安全工作意见中对“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落实情况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四、检查时间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

五、检查方法

(一) 主体企业自查自纠(2015年10月10日—10月15日)。各煤炭主体企业督促所属煤矿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及各级政府对“一通三防”的有关要求,深入排查“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 各煤炭管理中队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现场检查(2015年10月16日—10月20日)。对于煤矿企业自查自纠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要采取强硬措施,督促辖区煤矿按要求整改到位。各煤炭管理中队必须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市局重点督查。局三个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按照10月份分组情况,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六、检查内容

(一) 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确保通风可靠。

1. 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维修1次。

(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4)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5)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示意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有专职司机,并做好记录。

(6)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且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

2. 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板牌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4)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5)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并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

(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并绘制通风网络图和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突出矿井还要绘制瓦斯地质图。

4.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合格的测风站,为准确测风创造条件,并悬挂填写完整的测风板牌。

5. 矿井必须至少有一组修校合格的风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如果风量不合理,应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6.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7.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两个工作面在制定措施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但必须在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8.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9.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采空区要及时封闭。

10. 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二)瓦斯防治要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抽采平衡,确保抽采达标,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做到“三严禁 两消灭”即严禁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高位低控,严禁在高突矿井划分非突出区,消灭瓦斯超限、消灭煤与瓦斯突出。

1. 每一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2. 矿井各地点有害气体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矿井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数量应达到矿井的实际需要,且都要完好合格。

4. 瓦斯检查工要持证上岗,人数满足矿井实际需要,且都要能熟练操作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和瓦斯板牌。

6. 矿井必须加强井下瓦斯巡回检查工作的管理,及时完善井下巡回检查图表。各煤矿企业要明确瓦斯检查工的工作区域,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的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并将结果报告通风部门。

7.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检查地点为:回采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煤帮、上隅角、回风流中、尾巷、混合回风处、掘进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和分区回风等。

8. 对于允许放炮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9. 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报表的审核管理。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审阅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0. 高瓦斯(含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作业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遵守治理瓦斯的“十二字”方针,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实现抽放达标。系统的安装、瓦斯的抽放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1. 对于高突矿井要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并必须编制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区域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2.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13.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1)要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确保监控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

(2)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有人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5)矿井监控系统的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6)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仪、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三)防灭火

1.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各地点的防灭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灭火的规定。

2.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3. 进风井口应安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4.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监控系统要在适当的地方安装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矿井在采掘工作前必须实施煤层注水。

(四)粉尘防治

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设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3.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 矿井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厚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6.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七、具体要求

(一)各煤炭管理中队、各煤矿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检查、整改、落实工作,通过专项检查活动达到提高管理和装备水平,增强矿井防范和抵御事故的能力。

(二)各煤矿要围绕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三)各检查组成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接受煤矿一切馈赠。凡违规违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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