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06/2016-00008
  • 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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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6
  • 2016-03-01
  • 通知
  • 苟堂政〔2016〕8号
关于印发《2016年苟堂镇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相关单位:

《2016年苟堂镇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6日

 

2016年苟堂镇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新密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新密防领办〔2016〕4号、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成立苟堂镇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由镇长谢明勋任组长,各包村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负责人、相关村村支书、村主任、包村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镇长杜会彬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卫宇、周丰山任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相关单位要成立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专职人员负责,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把握时间、落实任务

(一)耐材企业

各村、相关单位要加快耐火材料行业煤改气拆改工作,2016年6月底前全部改为天然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

(二)砖瓦窑企业

各村、相关单位要督促砖瓦窑企业进行提标治理,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限值要求,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3毫克/立方米。

(三)燃煤锅炉企业

各村、相关单位要督促6蒸吨/小时以上(含6蒸吨)燃煤锅炉要在2016年5月底前治理改造到位;6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于2016年6月底前治理改造到位;20蒸吨/小时以上(包含20蒸吨)的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市环保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营运机构进行设备管理,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治理任务。

燃煤锅炉企业开展烟气排放提标治理改造期间,严禁企业以改造名义新建、改建燃煤锅炉。企业要对现有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提高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治理能力,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碳素、玻璃、卷材、石灰等企业

    各村、相关单位要督促碳素、玻璃、卷材、石灰等企业进行提标治理,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提标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

    三、严格标准、逐一验收

   (一)严格遵照完成一家,验收一家的标准进行验收。

  (二)验收企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验收。

   (三)供电所应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未按期完成提标治理改造、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实施断电,未经镇政府批准,不得私自送电。环保中队应按照整治工作标准对提标治理企业进行业务、技术督促和指导。

   (四)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燃煤锅炉企业必须持有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对没有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不具备生产能力、长期闲置的燃煤锅炉,企业应拆除到位;对需保留治理资格的燃煤锅炉,企业应按照“堵塞烟道、切断电源、拆除管道、风机移位”的原则处置。同时企业应提出申请,由镇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大气办,加强监管,对没有治理的燃煤锅炉,不得擅自启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评

   (一)镇目标考核办、大气办将对各村、相关单位蓝天工程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考评,每月进行通报排名。

   (二)对组织不力,逾期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村,将采取约谈、诫勉谈话、扣除村级经费等措施。

 

附:1.新密市涉气企业提标治理标准

    2.新密市造纸行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暂缓治理申请表

    3.苟堂镇治理企业名单

 

 

  

 

 

 

附件1

新密市涉气企业提标治理标准

 

    一、砖瓦窑行业

(一)窑炉废气

    1.企业应对原有的除尘、脱硫治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除尘、脱硫效率,增加脱硝设施,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对现有脱硫设施加药系统进行改造,脱硫、脱硝加药系统必须为有计量装置的自动加药系统。建立脱硫、脱硝台帐,明确脱硫、脱硝剂装填数量、更换时间,并能够及时提供脱硫、脱硝剂购买凭证。

3.规范废气排气筒,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二)无组织排放粉尘

1.生产设备不得露天生产,全部置于密闭生产车间内。

2.规范原料堆场,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妥善存放在具有“三防”措施的库房内,并对库房进行密闭,对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安装洒水喷淋装置(不得少于4个),减少扬尘污染。

3.对于暂时不能入库的原料应加盖篷布。

4.规范厂界,设置规范的厂区围墙、大门,增加绿地面积。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限值要求,

    

    二、燃煤锅炉企业

    1.企业应对燃煤锅炉原有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除尘效率、同时应增加脱硫、脱硝设施,提高污染物治理能力,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系统应配备具有计量装置的自动加药系统。建立脱硫、脱硝台帐,明确脱硫、脱硝剂装填数量、更换时间,并能够及时提供脱硫、脱硝剂购买凭证。

    3.规范废气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4.燃煤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存放在密闭的库房内。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

  三、玻璃、卷材企业

(一)窑炉废气

1.窑炉使用单段式、双段式热煤气作燃料的煤气站企业,窑炉应配套安装除尘、脱硫、脱硝治污设施,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

2.脱硫、脱硝治污设施加药系统必须为有计量装置的自动加药系统。建立脱硫、脱硝台帐,明确脱硫、脱硝剂装填数量、更换时间,并能够及时提供脱硫、脱硝剂购买凭证。

3.窑炉使用燃煤锅炉、导热油炉,并使用原煤为原料的企业,参照燃煤锅炉治理标准。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

4.卷材企业应对现有沥青烟回收治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沥青工段的沥青烟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5.规范废气排气筒,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二)无组织排放粉尘

1.生产设备不得露天生产,全部置于密闭生产车间内。

2.原煤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妥善存放密闭库房内。

3.规范原料堆场,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妥善存放在具有“三防”措施的库房内,并对库房进行密闭。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颁布的《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限值要求。

四、石灰企业

    (一)窑炉废气

1.现有窑炉应配套安装除尘、脱硫、脱硝治污设施,对窑顶进料口上方配备集气装置,安装封闭仓门,窑顶废气收集后进入治污设施收集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

2.脱硫、脱硝治污设施加药系统必须为有计量装置的自动加药系统。建立脱硫、脱硝台帐,明确脱硫、脱硝剂装填数量、更换时间,并能够及时提供脱硫、脱硝剂购买凭证。

3.规范废气排气筒,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二)无组织排放粉尘

1.厂区生产设备全部置于密闭车间内,不得露天生产。

2.破碎工序必须在密闭的车间,并安装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集中处理。

3.出灰口处建设封闭连体式石灰仓,在石灰仓运输口安装封闭门,配备集气装置,安装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对烟气收集处理。采用封闭皮带机方式运输,降低粉尘排放。

4.原煤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存放密闭库房内。

5.原料、成品及废料不得露天堆放,全部存放在具有“三防”措施的密闭库房内。

6.对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安装洒水喷淋装置(不得少于4个),减少扬尘污染。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颁布的《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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