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81/2016-00005
  • 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03-16
  • 2016-03-17
  • 通知
  • 袁政〔2016〕5号
袁庄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袁庄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50号)要求和新密市地质环境条件和《新密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新密政办明电〔2015〕40号、《新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密政〔2015〕14号),结合袁庄乡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的基本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乡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小型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
  (四)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乡政府可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乡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灾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主抓国土资源工作副乡长为副组长,乡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派出所、民政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安监中队、农业办、供电所、卫生院、中心小学等科室的科室长及各村村主任为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

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制定我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电话:69830261),国土资源所所长张晓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思想的高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国土资源所:承担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乡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乡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派出所: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3)民政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4)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5)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6)农业办公室:组织、协调对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通报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汛情动态。
   (7)党政办: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内开展抢险、宣传、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和撤离。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四、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乡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郑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点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防灾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乡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乡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三)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村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知识。
  (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加强联系,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单位、群众要加强监测和防范,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各村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乡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乡政府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七)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乡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一旦发生,由乡政府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议、宣布启动《新密市袁庄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二)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六、灾害的善后处理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仍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在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不服从调度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本预案由乡政府地质害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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