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6年度煤炭执法监察
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煤炭主体公司,全市各煤矿:
现将《2016年煤炭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度煤炭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煤矿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煤炭执法监察计划〉的通知》(郑煤〔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密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树立“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保安全”的执法理念,推进执法检查煤矿数量化、检查内容规范化、检查过程痕迹化、执法目标“中心(安全)化”。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利用执法检查,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煤矿执法监察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局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
三、执法事项及计划安排
2016年计划对全市煤矿组织开展4次执法监察,把煤矿分两类,一类是国有重点煤矿(含省骨干煤炭企业直属井、比照省骨干煤炭企业管理煤矿),另一类是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上半年、下半年两类煤矿各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有:1.煤矿安全管理秩序;2.煤矿机电管理;3.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4.煤矿顶板管理;5.煤矿瓦斯防治。
(一)对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执法监察
时间安排:2016年4月份—5月份
(二)对国有重点煤矿执法监察
时间安排:2016年6月份—7月份
(三)对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主体煤矿执法监察
时间安排:2016年8月份—9月份
(四)对国有重点煤矿执法监察
时间安排:2016年10月份—11月份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煤矿执法监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执法监察计划的时间和内容组织实施,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痕迹管理,确保检查项目逐条落实不漏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执法程序合法,操作规范,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创新检查方式,科学制定方案。要积极探索创新煤矿执法检查方式,采取多部门综合执法检查与其它检查活动相结合等方式,灵活多样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三)坚持违法必究,确保执法效果。加强服务型执法机关建设,坚持行政处罚事前提醒告知,对涉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煤矿企业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新密市煤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可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煤矿企业,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监察活动取得成效。
(四)及时总结通报,完善执法档案。各检查组要每月向局法规科报执法活动小结,每项执法监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写出检查总结,并适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执法活动“一矿一档”执法档案,并交由专人管理保存。
附件:1.煤矿安全管理秩序执法检查内容
2.煤矿机电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3.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4.煤矿顶板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5.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附件1
煤矿安全管理秩序执法检查内容
1.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证照、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2.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豫政〔2014〕22号)。
3.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每月绘制填图,并报县、市煤炭行业部门备案。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逐级报告、治理制度、是否按时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及时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备案,是否及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5.是否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下井。
6.煤矿是否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7.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是否按规定公示。
8.是否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是否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
9.是否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
10.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是否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无证上岗。
1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1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3.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5.是否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
16.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或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2
煤矿机电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矿井供电系统是否采用双回路供电。
2.煤矿企业是否设置机电管理机构并配备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采、掘生产区队是否配备分管机电的副职和专职的机电专业技术人员。
3.矿井是否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于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
4.矿井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5.矿井是否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检修计划,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检修。
6.矿井是否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小型电器是否存在电器失爆。
8.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器设备等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9.矿井机电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0.矿井机电运输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是否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附件3
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矿井是否存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废弃老窑积水情况。
2.煤矿是否存在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3.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防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防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设置防治水设施、配备有关技术装备和仪器、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5.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是否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前,地测机构是否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6.矿井工作面采煤前,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回采前,地测机构是否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并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7.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是否编制探防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8.矿井是否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探防水结束后,是否提交探防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案。
9.井下探防水是否使用专用的探防水钻机。探防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0.矿井是否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矿井是否按照规定编制5种必要的防治水图件,是否建立数字化图件,并及时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11.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投入使用前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12.对于煤顶层、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3.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4.矿井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
15.矿井是否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
16.煤矿企业是否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是否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是否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17.雨季前是否全面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出的隐患是否在汛期整改完成,防治水工程是否有设计、按规定组织验收。
18.雨季前是否对排水设备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设备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附件4
煤矿顶板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煤矿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层开采的,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数量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矿井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进行生产。
3.矿井建设项目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批准、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是否再次审批;组织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并批准。
4.矿井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
5.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是否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
6.矿井井下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
7.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使用、支柱初撑力和备用支护材料符合要求。
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支护和巷高符合要求。
9.煤矿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采煤过程中是否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所、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10.矿井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1.矿井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12.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维修井巷支护时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13.特种作业人员(爆破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5
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矿井通风系统图是否按规定绘制。
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是否符合规定。
3.矿井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4.井下测风站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测风。
5.矿井是否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时,是否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是否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7.主井、回风井是否同时出煤,矿井是否配备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作业通风机能力是否匹配,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8.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是否按规定设置风门和风墙,风门是否安设声光报警信号。
9.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1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13.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1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15.瓦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16.传感器设置数量、安装位置、调校是否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是否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17.矿井是否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通风瓦斯日报表是否报主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批;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18.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配有专职瓦斯监测员;是否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有专用回风巷;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9.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是否编制施工设计,内容及审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是否由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20.突出矿井是否建立放突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是否有专门瓦斯抽采队伍、配备人员并建立责任制;抽放队除管理人员外是否持有特殊工种证件。
21.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制防突设计且投产前是否经过防突验收;揭煤、采掘工作面是否采取金属档栏、远距离放炮、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
22.是否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
23.采掘工作面是否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否执行防突措施及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矿井是否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设备和仪器。
24.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进行全员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