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推动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密政〔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依据,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深化诚信教育,强化行业监管,形成体系完整、责任明确、规范高效、监管有力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以此推动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平安和谐新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效。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利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开通民意沟通专用电子信箱,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监督。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
(二)加强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系统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2、积极探索建立全市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有效。
3、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检查,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提高法律服务业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宣传教育
1、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机关法律文化建设。
3、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实施步骤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筹备阶段(2016年4月底前)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召开动员会,增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由局法务科负责征集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信息和律师从业资格登记信息,局公证处负责征集公证机构登记信息和公证员从业资格登记信息。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进一步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规范,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落实办事公开和服务承诺、投诉查处等工作制度,全面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诚信建设,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和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完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详细登记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执业证号、设立日期、组织形式、年检)以及执业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书编号、职业类别),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底前)
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全面拓展行业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水平。重点抓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办案办证程序规范和管理行为规范。
结合年检注册和执法检查,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因失信对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对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市司法局成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和完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由办公室、基层科、法务科、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社区矫正科负责同志组成。各科室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扎实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自身职责细化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严把质量、强化监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
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