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局属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长期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矿山危险源失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界定
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是指因市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生产经营活动或基建施工活动的矿山企业。
二、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措施
1、停产停建的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时要封闭井口,矿山企业要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外来人员无法自行入井。确需本企业员工入井工作的,需2人以上同行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先期机械通风,确保风质风量,并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仪和自救器方可入井。露天矿山、排土场停产停建时要封闭通道,露天边坡要采取防塌方、排土场要采取防滑坡的技术措施,其他危险区域要设置隔离措施。尾矿库停产停建时要增建溢洪道,并降低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各类矿山危险场所、库区周围要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企业,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报告表》(附件)。将停产停建原因和期限、值守人员安排、危险物品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3、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具备停产停建条件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停产停建报告确认手续,并函告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及工业用电。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基建矿山工期延期
1、矿山企业停产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复产前要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55号)的要求,自行组织专家会诊检查达到A级标准后,报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复核,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诊合格的,方可正常恢复生产。
2、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复产前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合格的,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核后,可正常恢复生产;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矿山企业需恢复生产的,要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合格并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山企业未申请停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3个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恢复生产的,必须将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许可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复核同意,经《现状评价报告》认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重新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4、矿山企业申请且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停止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停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恢复基建项目前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核合格后,可顺延建设工期并恢复建设施工。
四、其他
1、目前,已停产停建矿山企业补办停产停建报告手续的过渡期为3个月。矿山企业要按照此文规定履行停产停建报告手续,完善停产停建措施。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报告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 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报告表
矿山名称
(加盖公章)
开采方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基建批复文号
有效期
计划停产停建时间
停产原因
停产期间
安全措施
备注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