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畜牧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畜禽免疫标识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5月24日
新密市畜禽免疫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畜禽免疫标识是指畜禽免疫后,佩戴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畜禽应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方能进入流通环节。为加强畜禽标识管理,明确在使用时应有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信息可追溯,根据“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追溯有据”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对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等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疫病,免疫后均需发放免疫二联单,建立免疫档案,并佩带免疫耳标。
2、规模养殖场,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免疫后佩带免疫耳标,并建立免疫档案,做到一畜一标、一户一档。
3、散养户,由所属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强制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后,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发放动物免疫二联单。
二、管理制度
1、乡镇畜牧站应指定专人对动物免疫标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统计汇总,严格按主渠道发放。对防疫员、养殖场已领取现未使用的动物免疫标识进行统一收缴,并逐一登记入库。对现有库存,再次核对数量,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种类、编码、数量“三对照”。发放时应按实际需要数量精准发放,严防冒领多余耳标。
2、防疫员领取动物免疫标识时,应按需求量填写“动物免疫标识领取记录”,登记领取号码或者外包装上标注号段,未经核对登记,不得擅自使用。
3、对免疫标识根据仓储设施条件,对每一种免疫标识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保证发放及时快捷无差错。免疫标识一经领取一律不得外借,如外借或冒领丢失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4、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所属畜牧站领取,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重复使用或从非法渠道获得。
三、使用制度
1、养殖场动物出栏时,养殖场负责人提前报所属辖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由防疫员亲自到场到户,查看免疫档案后,对符合条件的动物加施耳标,出具动物免疫二联单,并现场督促养殖场户,对已佩带的免疫耳标进行档案记录。对于拒绝登记、免疫档案缺失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的动物不予加施免疫耳标。
2、散养户猪、牛、羊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现场加施免疫标识。已免疫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相符。
3、防疫员在实施集中免疫时,根据实际存栏需要,实行日领取、日登记制度。集中免疫结束后,上交未使用的免疫耳标。补免补防时,重新登记领取。
4、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查看免疫档案、免疫二联单,不得对没有佩带免疫耳标的猪、牛、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必须注明耳标编码,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防疫员、检疫员发现养殖场、交易员和动物收购、运输者违规持有免疫耳标的,应及时报告给畜牧站长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站长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免疫耳标,并立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者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县、乡级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条例,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和已经查实违反上述制度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检疫员,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