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5619/2016-00071
  • 新密市畜牧局
  • 通知,生猪屠宰厂监管工作
  • 2016-07-12
  • 2016-07-12
  • 通知
  • 新密牧字〔2016〕69号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转发《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现将《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管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7月12日


郑州市畜牧局(通知)

 

郑牧屠管〔2016〕3号

 

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工作意见

 

各县(市)畜牧局、区农委,局属相关单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规范检疫检验行为,保证生猪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豫牧〔2014〕9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牧屠管〔2015〕1号)以及《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牧屠管〔201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规程、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管责任

1.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管理。

2.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生猪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监督屠宰企业对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3.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规定的检查内容、频次和要求等,分别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厂(场)。

5.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6.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生猪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生猪;按照国家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8.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且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一是认真做好入场静养。凡是入场静养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或者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验。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认真做好宰后检验。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对检验合格的胴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检验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产品销售等信息。

四、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检疫

10.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11.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切实做到“五不得”,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对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2.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

13.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化处理等环节记录,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14.发现生猪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15.对违反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16.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主要指病害生猪和生猪产品,即: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17.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驻厂(场)官方兽医、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以及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记录表一式四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货主各留一份存档。

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驻厂(场)官方兽医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无害化处理情况,需由官方兽医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9.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汇总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六、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

21.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禽屠宰企业两级三层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并严格落实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信息员基本信息要及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畜牧局。

七、附则

22.本意见未规范的内容,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执法。

2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24.本意见由郑州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2016年7月5日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