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进一步完善全镇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最低生活救助,根据新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密民字〔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标准及农村低保金的核定
1、农村低保执行标准月家庭人均纯收入290元。农村低保对象继续实行分类施保,A、B、C三类对象分别按农村低保标准的80%—60%—40%核定补差。
2、农村低保标准如有提高,按新标准执行,并适时调整补差。
3、实际收入达到或超出农村低保标准,因必要的非生活支出(主要是大病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农村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类保障。
二、农村低保的申请及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资格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群众,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5、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农村低保申请书的内容规范:申请书应如实反映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户口性质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体状况、婚姻状况、劳动能力、从业、上学等),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详见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信息申报表),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体状况、婚姻状况、劳动能力、从业等),致困的主要原因(包括“三无”、因残、因病、缺劳动力、因灾、失业、无业等)。
(四)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交的材料及证件、证明:
1、申请书、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在校学生提交在校学生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
4、残疾人提交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5、重病患者提交市级以上诊断证明和花费凭证。
6、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交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鉴定证书或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老人除外)。
7、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8、非正常死亡丧偶者提供相关证明;
9、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者,提供结婚证及相关情况证明;
10、已享受农村低保者提交农村低保证原件;
11、挂靠户提交无房产证明;
12、已经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没有就业者,提交职介、人才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13、人户分离者提交相关证明;
14、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提交相关证明;
15、收入证明:
①农村家庭种植、养殖、加工、个体经营等收入,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收入证明;
②农村种粮直补、退耕还林、集体经济补助、分红等收入,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收入证明;
③职业、收入相对稳定的务工者,由用人单位出收入证明;
④个体经营者,零星务工者,工作流动性大者,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收入证明;
⑤一次性拆迁安置补助由拆迁安置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⑥根据民政部门要求需提交的其它收入证明。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核算: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它家庭或个体经营收入;
(2)家庭成员在职或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金以及其它各种劳动收入;
(3)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保险获得的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金;
(6)继承的遗产、遗赠和获得馈赠;
(7)出租房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村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9)国家转移支付收入;
(10)拆迁安置或其它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之后的收入;
(11)投资、参股 获得的分红性收入;
(12)民政部门认为应计入的其它家庭收入。
2、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2)见义勇为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和奖励资金;
(3)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救助款物;
(5)各级政府给予的救助金、慰问款物;
(6)自然灾害救助金;
(7)丧葬费、抚恤金;
(8)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发放的农村低保金;
(9)艾滋病患者生活救助金;
(10)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岁符合领取条件领取的养老金;
(11)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3、家庭收入的核算
①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收入;
③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计算收入;
④户口在外地,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计算收入;
⑤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支付金,按实际发放资金计算收入;
⑥种植业、养殖业扣除生产成本后,按市场价计算收入;
⑦加工业、服务业、商业等家庭或个体经营收入,按实际净收入计算;
⑧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⑨因长期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造成困难者,按实际收入计算,拖欠工资补发后视收入情况取消或调整农村低保金。
(六)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规定条款:
1、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有土地不耕种造成生活困难者,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安置和推荐就业者;
2、涉嫌黄、赌、毒而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者;
3、规避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者;
4、违法婚姻,违法收养者;
5、户籍在农村,三年内户口迁入城市者,家庭经济条件好,将配偶、子女迁入城市生活者;
6、五年内户口由农村迁入城市,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农村又有土地、林地、荒山或经营项目者;
7、三年内建高标准住房(因拆迁安置除外),购买商品房,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者;
8、有大型农机具和机动车辆者(电动车、摩托车、小三轮车和小型农机具等酌情处理);
9、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者;
10、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在高价收费学校就读者;
11、当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存款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者;
12、接受高额遗产、遗赠、馈赠者;
13、家庭收入难以核算,但实际生活水平高出城乡农村低保标准者;
14、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弄虚作假者;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者;
15、不服从镇、村管理,不履行相应义务者;
16、除现居住房屋外,在本地或外地拥有一处或多处房产者。
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和民主监督
(一)本人申请(2016年3月30日前)。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村委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农村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与农村低保经办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村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近亲属的农村低保申请,实行专项备案管理。“农村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农村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及镇、村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入户调查(2016年4月8日前)。一是调查组人员组成。镇政府自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及农村低保协管员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调查方式。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走访询问、信函索证、追踪调查消费情况等。通过“听”、“看”、“问”、“访”、“查”、“记”详细掌握申请对象家庭情况。逐户撰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都要经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字,并归入农村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调查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
(三)民主评议(2016年4月13日前)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评议会人员由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党员代表、家庭联户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等组成,村监委会要全程监督。享受低保的家庭必须得到90%以上评议人员同意。
3、民主评议程序:
①镇包村干部宣讲农村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②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③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评价。
④镇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⑥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农村低保申请,镇政府将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镇审核、公示(2016年4月20日前)。镇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农村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由各村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农村低保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群众没意见,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经民政局审批。
(五)农村低保民主监督。被市民政局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要在公开栏中长期公示。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取消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等动态变化情况,也要在公开栏中及时公示。辖区人口多、面积大、居住分散的村,除在固定公开栏公示外,还要在群众聚居区、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1、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每个农村低保年度终止前,要享受农村低保需要重新申请。
2、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三无”对象和长期重点保障对象,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无劳动能力”的对象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如果家庭情况、收入情况没有变化, 在个人申请后,经市、镇、村复核认定,出具复核认定意见书,既可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重新审批建档。
3、农村低保均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村委会每季度复核一次,乡镇每半年复核一次,市民政局每年复核一次。
4、经过复核认定,符合条件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农村低保待遇,需调整农村低保金者及时调整。
5、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向镇、村反映。家庭收入超出农村低保标准者,应主动申请退出农村低保,并从主动提出退保的当月起,再按原标准发放3个月的保障金。对于复核认定时查出的收入已高于低保标准的,当月即取消低保。家庭收入降低或有所提高者,因及时申请调整补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村要高度重视,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组织实施工作。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包村干部包村责任制,全程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评定工作,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调查责任制。
(二)规范程序,确保重点。各村都要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市民政局农村低保中心和镇政府电话设为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对举报查实不符合农村低保对象标准的举报人实行有奖举报。要严格按程序操作,要做到“五个一定”。即:一定要深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一定要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一定要进行民主评议;一定要在固定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在保障对象的确定上,要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分解指标到村民组;严禁轮流享受、顶名分钱或变相买卖;严禁拆户并户或一户保一人;严禁任何人未经民主评议纳入农村低保;严禁把农村低保作为化解突出矛盾的工具。
(三)把握时间要求。所有低保户要严格按照要求整理齐全相关资料。严格程序,认真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群众无意见后,4月20日前公布第一榜,并将相关资料、公示图片连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会议记录一并上交镇民政所。
(四)严肃纪律。禁止将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不予上报,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群众确定为农村低保户。对靠人情关系享受低保,弄虚作假骗取低保的对象,要做到查证一起,处罚一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