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8098/2016-00074
  •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就业
  • 2016-03-23
  • 2016-03-23
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活动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评估对象

    20151231日前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未满3年的接受年度检查,办学满3年的参加办学能力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机构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办学规模与培训质量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步骤

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采取先自查,再由市人社局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6),逐项逐条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4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和总结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职建科。

(二)评估阶段

市人社局要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评分,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出现否决项(附件1)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结果为优秀。

(三)抽查和总结阶段

425日起,郑州市人社局将组织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5月底完成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并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四、报送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查看原件,留副本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三)学校银行开户相关情况(查看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留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备案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附件4;

(七)培训学员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培训专业、培训时长、联系电话、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等情况);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5;

  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需提交以上8项材料外,另需提交学校近3年的工作运行情况总结、自查评估报告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6)。

2015年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需提交学校工作运行情况总结。

五、年检评估结果

对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的学校,可继续依法办学。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学校的,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学校的,加以指导服务,引导形成办学特色;对评估结果为达标学校的,督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对年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自行要求终止办学资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主动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六、有关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的一项基本制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学校的自查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各项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年检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及办学质量。

(三)在年检评估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人:郭    翟梦潇     联系电话:69961656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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