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机关各部门,驻白寨各单位:
现将《白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30日
白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镇境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我镇地质灾害险情预防等级一般为中型以下地质灾害险情,即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镇政府成立白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白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长,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国土资源所:承担镇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2、镇党政办公室:负责防灾救灾的联络工作,组织机关人员参与抢险。
3、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防灾救灾秩序。
4、镇社会事务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
5、镇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镇村镇建设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进行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因灾受损的道路设施。
7、镇农业中心:负责雨情、水情监测。
8、镇卫生院: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
9、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物资。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10、镇供电所:组织人员对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11、联通公司:负责修复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12、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3、各村委会:负责本村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协调组织工作。
三、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依据上级有关精神,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址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防灾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检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检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三)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村根据当地已查处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 责任制,明确单位、明确领导、明确责任人。要将“防灾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知识。
(四)做好汛前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各部门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并加强监测和预防,对照“防灾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各村、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部门接到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摸清情况,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
(七)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新密市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白寨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灾害的善后处理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仍处于地质灾害危害区内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于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由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不服从调度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