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效降低燃煤散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按照《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和商品煤质量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煤电〔2016〕26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郑煤电〔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健
副组长:刘彦庆 谢向武
成 员:李俊鹏 丁志强 李晓东 郑朝阳 陈现州
胡发杰 纪春喜 杨向魁 李青波 刘伟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科,郑朝阳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商品煤质量。煤炭经营企业的商品煤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合同约定;按煤炭类别、品种、用途、地域等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分类分级、技术条件、质量控制等系列煤炭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质量相符,质价相符,并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灰分(Ad):褐煤≤25.00%,其它煤种≤32.00%(供给符合要求的循环流化床工艺按≤35.00%)。
2、硫分(St,d):水泥回转窑用煤≤2.00%,练焦用肥煤、焦煤、瘦煤≤1.50%,其它用煤≤1.00%。
3、发热量(Qnet,v,ar)≥18.00MJ/kg。
在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褐煤
灰分(Ad)≤20.00%,硫分(St,d)≤0.80%,发热量(Qnet,v,ar)≥18.00MJ/kg。
2、其它煤种
灰分(Ad)≤25.00%,发热量(Qnet,v,ar)≥20.00MJ/kg。
(二)质量管理机构、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监测记录,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三)商品煤标识。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标识为单种煤的应能通过镜质体反射率分布图的鉴别。
四、检查安排
(一)全面检查阶段(2016年8月19日—8月25日)。
按照全覆盖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煤质监测机构对各煤炭经营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确保煤炭质量。
(二)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8月26日—8月28日)。
将检测检验结果在全市通报,对商品煤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列入违规和失信名单对外发布。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辖区煤炭经营企业情况调查,依法、科学组织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煤炭经营企业商品煤质量进行检测检验。
(二)加大惩处力度。对存在有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经营企业,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条款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廉洁自律。严明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出现向检测机构和煤炭经营企业吃拿卡要、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