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5829000/2016-00051
  • 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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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9
  • 2016-09-09
  • 通知
  • 城发〔2016〕62号
​关于印发《城关镇财务管理制度》及《城关镇“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和新密纪办〔2016〕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城关镇财务管理制度》及《城关镇“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城关镇财务管理制度

 

1、规范财经秩序。财政所是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会计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各站所要严格按照预算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财政所要以人为本、科学理财。财政资金要按照一保工资、二保稳定、三保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顺序,保障社保、民政和涉农资金的发放,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

3、健全财务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坚持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的原则,做到账款相符、月清月结。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凡需要财政支出的,事先要列出计划,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不经批准擅自办理的,不予解决。发生后的票据,经办人要在10日内交给财政所,由财政所附上原审批报告,提交镇长签批。票据不及时交付的,不再审批新的报告。严格印鉴管理,确保手续完备。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所收款项,必须足额交财政预算外专户,其他部门不得收取、坐支、收支相抵或私设小金库。

4、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各部门资金开支,属部门自有资金的由部门写出书面请示,3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300元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镇长审批后方可开支;镇属各站所除镇财政补贴的办公经费和自有资金外,原则上财政不再负担任何费用。各项报销支出由负责人或相关经办人签字,财政所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审核后,方可提交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镇长审批。如有注明法人代表审批的由法人代表审批,无特别注明的由主管财务副镇长审批。审批权限:支出1万元以内经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副镇长审批;1万元至10万元,由书记、镇长共同研究后,主管财务副镇长审批;重大支出事项,由书记或镇长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10万元至50万元提交书记办公会研究;50万元以上提交镇党政班子会研究审定。审批时间定于每月月初和月末集中进行,原有债务由书记、镇长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审定,逐步化解或偿还;债权由主管领导和财政所负责追还。

5、因公来镇人员,一律实行对口接待,禁止一客多陪,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镇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的,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办理,否则不予解决。外出接待原则上不记挂帐,做到当日结清;特殊情况确需记挂帐的,需报经书记或镇长同意,未经同意的,财政所不予解决。

6、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的采购,由财政所拟定购置计划,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按拟定要求统一购买定期配发。机关事务易耗品采购实行批量采购随用随支,月底算帐制度。采购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财政所长负责价格和物资质量审核。所购物资出现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的,谁经办谁负责,并负责退回以及索赔。临时急需购买用品,由镇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报刊、杂志、专业书籍、资料的订购,政策性文件、法规印刷,事先须报经主管领导和镇长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订购和印刷。

7、干部职工的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所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镇长批准方可报销。干部职工借款,需经镇长同意,财政所负责督促还清和追偿,从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8、政府投资工程,经镇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财政所依据验收报告及领导签字予以支付。

9、财政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事项,要认真细致,遵守纪律,每月月初向书记、镇长报送上月收支有关情况。

10、财政所对各站所财务收支要加强监督,要坚持对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报主要领导。

11、实行大财政管理,财政所设专职会计负责各实体部门票据、帐目、资金、审计管理,以收定支,按程序审批。


 

城关镇“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政府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规合法。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由主管领导直接提出,经主要领导审核,由镇党委会议同意列为议题。

    决策前,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站所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站所长与主管领导之间、站所长与部门人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委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50万元以上)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档案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二)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程序,给国家和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其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四)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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