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685/2016-00084
  •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6-09-08
  • 2016-09-08
  • 通知
  • 超政文〔2016〕 141号
关于依托网格化管理做好全面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面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禁烧工作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依托网格化管理做好全面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全面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明确职责任务,严格实施奖惩,狠抓全面禁烧,强化综合利用,依托网格化管理,动员全民参与,确保全镇“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二、工作目标

全镇范围内玉米和其它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及根茬,杂草、树叶、垃圾、杂物等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严禁农田、地边、坟头秸秆焚烧,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二)严禁工矿企业场院内焚烧杂草、垃圾,杜绝露天焚烧工业燃料。

(三)严禁农户“红白事”等在室外烧火做饭,严格控制操办白事焚烧纸张、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村组路边、村庄地边、垃圾存放地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树叶。

(五)严禁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路权范围内焚烧垃圾、杂草、树叶。

(六)严禁公墓、祠堂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树叶,严格控制焚烧纸张。

(七)严禁镇区、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杂草、树叶、露天烧烤,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八)严禁旅游景点焚烧垃圾、杂草、树叶、露天烧烤,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九)严禁荒山、林地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树叶,严格控制山林火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全面焚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成立以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根旺为组长,二级网格长为副组长,三级网格长、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成员的全面焚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农业办,周君玲兼任办公室主任,白新涛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全面禁烧宣传,动员群众自觉参与到全面禁烧行动中,大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真正使全面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镇里出动3台宣传车,每天进行不间断宣传,各村宣传标语不少于三幅,设立禁烧督察岗,建立全面禁烧工作制度,环卫工人佩带督察员袖章,农户签订全面禁烧承诺书。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村要设立全面禁烧督查岗(指挥部),负责全村禁烧工作,建立全面禁烧制度,对村两委成员、村组干部进行分工,做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值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沟通等工作,重点做好秸秆临时存放点部署,督促农户及时清运秸秆。坚持全面禁烧及综合利用与网格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二级网格长包村、三级网格长包组、村组干部包地块包农户的责任网络体系,确保禁烧工作落实到村组、地块,责任落实到人头。二级网格长负责召开三级网格长、村组干部、环卫工人等全面禁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秋季全面禁烧具体工作,对全村禁烧工作负总责,三级网格长做好日常巡查、督查工作,对分包的村民小组负总责,真正做到全面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四)强化综合利用。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不断开拓秸秆利用新途径,从源头构筑起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提倡就地还田为主,对确实不能进行秸秆还田的,每个村至少设秸秆临时存放点1个,全镇设立4个综合利用点,各村及时将秸秆清运到综合利用点,充分利用昌源生物项目,把秸秆再回收利用。

(五)落实奖励措施。对我镇新增进入国家、河南省补贴目录的大型收货机、秸秆还田机、秸秆粉碎机、大型青贮机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具,根据机型种类享受上级财政相应补贴。

(六)加大处罚力度。对焚烧现象,发现第一个焚烧火点对村罚款1万元,同时对二级网格长、村两委进行通报批评,对三级网格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处及两处以上焚烧火点对村罚款3万元,对二级网格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三级网格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社会矛盾故意纵火者,经查实后,加倍罚款(由纵火者承担),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惩处。凡是在秋收结束后没有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仍存放在田间地头,每亩(1吨)罚款1万元。

(七)强化督导督查。成立3个全面禁烧巡查督导组,负责对全镇范围内进行巡查督导。各村禁烧员、环卫工人、村组干部全部为禁烧巡查人员。

(八)严格责任追究。镇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措施不得力、控制不到位,被卫星拍照、查处罚款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包领导,并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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