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685/2016-00090
  •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
  • 综合
  • 2016-09-14
  • 2016-09-14
  • 通知
  • 超政文〔2016〕149号
关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 的工作方案

各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和《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促进我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新密市《2016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4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密政〔2010〕24号)。

(四)畜禽养殖区域分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搬迁、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镇政府、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企业在适养区内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健康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村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双洎河水域两侧及全市所有地表水体周边200米的陆域。

(3)九里山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超化寺塔外围100米区域。

(4)各村新型社区、学校、卫生院、矿区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1)新型社区、学校、幼儿园、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国道343、省道323、商登快速、宋大铁路、朝杞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密州大道、县道(旱龙岗-河西、圣帝庙-任沟)等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各村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调整方案。各村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结合辖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开展相关测算论证,抓紧时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印发调整方案,并上报备案。各村要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二)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对于村内已经存在养殖场,严重影响周围村民正常生活者,依据《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举手表决,决定是否搬迁或关停。各村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备案公示后,要按照不同畜种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全面调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业主、所在地、规模、畜种、设施等基础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市畜牧局、环保局。

(三)做好关闭搬迁前期准备。农办、环保所、财政所、土地所等有关部门围绕养殖场户关闭、搬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关闭或搬迁的政策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9月20日前,各乡村要确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完成公示及上报备案工作。

(二)2016年10月1日前,各村要列出本辖区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清单,并逐级上报。

(三)2016年10月底前,各村要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的调研,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由镇政府作出限期整改,逐步关闭或搬迁的决定。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关闭。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区域,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报市环保、国土、畜牧部门备案,接受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村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本方案,结合本村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大力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农办、环保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跨行业的技术规范,主动作为,加强沟通,明确分工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划定调整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农办、环保所等相关部门要把握好重要时间节点,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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