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81/2016-00136
  • 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09-20
  • 2016-10-28
袁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

 

 

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和《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促进我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新密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新密政办〔2016〕45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乡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畜禽养殖区域分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搬迁、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乡政府鼓励养殖企业在适养区内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健康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区域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乡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镇区所在地的靳沟村;

(6)乡镇区园区规划及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及周边500米区域;

(7)郑少高速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1)规划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郑少高速及乡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宣传调整方案。各村、居委会要把此调整方案以及禁养区与限定养殖区范围在村主街道进行公示,广泛宣传,使村内养殖户根据自己所处位置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改或搬迁。

(二)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各村、居委会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备案公示后,要按照不同畜种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全面调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业主、所在地、规模、畜种、设施等基础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养殖场户清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乡政府。

(三)做好关闭搬迁前期准备。各村要配合乡政府联合畜牧、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围绕养殖场户关闭、搬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关闭或搬迁的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9月25日前,各村、居委会要在村内主街道完成对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公示。

(二)2016年10月5日前,各村、居委会要列出本辖区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清单,并上报乡政府。

(三)2016年10月底前,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的调研,提出措施和意见建议。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由乡政府作出限期整改,逐步关闭或搬迁的决定。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关闭。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区域,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报市环保、国土、畜牧部门备案,接受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强化管理责任

各村、居委会要发挥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辖区内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做好辖区内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大力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要联合好市畜牧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划定调整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乡政府结合市畜牧局、环保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附件:1.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

    3.关于城镇居民区的有关规定

附件1

 

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的领导,经乡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袁庄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赵清江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郑建设  副乡长

        岗建新  乡长助理

成  员:王国亮  乡长助理、村镇办主任

        李万鹏  农办主任

李冠杰  农办副主任、畜牧站长

朱万顺  环卫办主任

李年来  工业办副主任、大气办主任

刘伟峰  派出所所长

张晓亮  国土所所长

各村、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办,负责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规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生猪≥500 头(年出栏)、奶牛≥100 头(存栏)、肉牛≥200(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 羽(年出栏)。

2.畜禽养殖专业户暂定标准: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年出栏)。

 

 

 

 

 

 

 

 

 

 

附件3

关于城镇居民区的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37号)规定: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住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住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其中50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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