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2016年2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通知中废止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等有关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文件,即压力、管道公称直径、矿井条件、尾矿库库容及坝高不再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因此,压力管道、锅炉、地下矿山、尾矿库等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已无相关政策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工作部署,及时调整理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为依据,开展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评估分级和备案、核销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同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有关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管的行业法规、标准,及时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