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16-00062
  • 新密市司法局
  • 政务
  • 2016-05-16
  • 2016-05-20
  • 通知
  • 新密司文〔2016〕33号
关于开展夏秋季防制蚊蝇蟑螂活动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夏秋季是蚊蝇、蟑螂孳生的高峰期,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为控制蚊、蝇、蟑螂密度,防止虫媒传播疾病在我市的发生,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防制蚊、蝇、蟑螂活动。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防制原则,采取环境治理、完善设施、物理防制和集中消杀等综合防制手段,确保蚊、蝇、蟑螂密度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责任分工

(一)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司法所蚊、蝇、蟑螂防制工作。

(二)各科室、司法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落实好集中防制活动,并负责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局直各单位爱卫办负责做好本单位主管区域内的内外环境以及下属单位的蚊、蝇、蟑螂防制工作。

三、工作标准

蚊、蝇、蟑螂密度达到《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国家标准)C级以上,即:

(一)蚊密度标准

1、城镇标准:小型积水蚊虫路径指数每1000米小于或等于0.8处;大中型水体蚊虫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蚊虫幼虫和蛹;外环境蚊虫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

2、单位标准:不得有阳性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

(二)蝇密度标准

1、城镇标准: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室内有蝇房间阳性率小于或等于9%,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室外蝇类孳生地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

2、单位标准: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间—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指数小于或等于3只/间;内外不得有蝇类孳生地;防蝇设施全部合格。

(三)蟑螂密度标准

1、城镇标准:蟑螂成若虫侵害率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蟑螂卵鞘查获率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8只;蟑迹查获率小于或等于7%。

2、单位标准: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

四、防制方法和步骤

(一)防制准备阶段(5月10日—5月27日)

1、组织发动,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各科室、司法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组织,健全防制队伍,明确责任和范围,并组织好宣传发动工作。

2、落实经费,配备药械。局爱卫办统一组织供应灭蚊蝇药械,要杜绝国家禁用药械流入和使用。鼓励各部门开展病煤生物市场化服务工作,防制药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要按实际消灭面积配备足量的消灭药械。

(二)全面防制阶段(5月27日—10月31日)

各单位以蚊蝇、蟑螂侵害严重的部位、行业和场所为集中防制重点,各专(兼)职消杀队伍全员上岗,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及标准要求全面开展防制。

1、防制蚊蝇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除和治理积水,清理积存生活垃圾,加强清扫保洁等环境治理工作,消除蚊蝇孳生地。从5月份开始到10月份,每11日和26日为全市集中消杀日,逢节假日提前或延后1日。11月份后根据蚊蝇密度监测结果,适时组织消杀。推荐使用大功达、卫豹、优士、奋斗呐等菊酯类药品。

2、防制蟑螂工作:根据排查结果,统一组织对有蟑单位开展集中消杀。6月份组织1次集中化学防制,7—10月份再组织1—2次。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全市杀灭蚊蝇蟑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消杀网络,并确保灭蚊蝇蟑经费的落实。

2、按照国家灭蚊蝇蟑标准,结合每月的卫生检查,局爱卫办要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凡是灭蚊蝇蟑经费没有落实,工作没有开展,每季卫生检查直接扣除本项工作全部分值。

3、加强监督检查,对蚊蝇蟑孳生地治理不力,蚊蝇蟑密度较高的地位,局爱卫办将按《郑州市〈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和《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通报。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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