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完善机关规章制度,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机关考勤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机关值班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印发,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机关考勤制度
2、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办法
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5、车辆管理规定
6、机关值班制度
2016年12月30日
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指在编在岗干部和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纪律,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二)工作时间不得串岗、离岗、脱岗。不得随意外出。不得从事干私活、聊天、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机关干部原则要求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公事。
二、管理规定
(一)外出
不得随意外出。局班子成员外出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机关干部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凡外出者必须明确外出时间按规定权限批准并经办公室登记备案。擅自外出者,一小时以内视为早退,超过一小时计旷工半天。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市区以外出差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手续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告知办公室。
(二)请假
1、机关人员必须先请假后休息。若有突发情况,应有本人或家人电话告知主管领导,同时由主管领导告知办公室,事后上班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批准后休假。请假休息期间工作必须安排有具体人员负责。请假前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须持有医院证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违者按旷工处理。假期届满,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规定报批。
(三)年休假
实行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每次不超过5天。事假、病假计入年公休假。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三、审批权限及手续
(一)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局主要领导请假,由市委书记或市长审批,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局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请假手续;所有机关干部外出到郑州以外区域,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机关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请假半天的,由科室长审批。
请假在 1 天以内由科室长(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
请假在1天以上由科室长(主任)、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次审批;
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四、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年休假天数带薪休假。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2、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3、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事假
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事,可请事假。
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申请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绩效工资。
(三)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可请病假。
1、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入工龄,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的,按规定增加婚假。
2、婚假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五)产假
1、机关女性工作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由计生专干按规定核定假期天数,主管计生领导审核。本人持核定的假期通知单、请假条按程序审批。
2、男女双方均属晚育(晚育指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增加产假3个月,男方可享受1个月的护理假。
3、工资待遇及其它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
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酌情批准,本市的给予1—3天的丧假。外地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考勤督查考核
局督查科定时或不定时对局科室及司法所进行在岗督查,机关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司法所考勤由主要司法所长负责,每月考勤情况加盖所公章月底前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考勤情况统一进行通报,每月一次。
六、处罚
机关所有绩效考核人员,每季度按司法局绩效奖惩办法实施。
(一)旷工
累计未打卡5次,按旷工1天计算。
1、旷工1天次的,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旷工2天次以上3天次以下的,内部通报批评,个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局党组对其告诫谈话;
旷工3天次以上的,待岗并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旷工7天次以上15天次以下的,限期三个月内调离。
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行政编制人员予以辞退,事业编制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2、年度累计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事假20天以上的、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奖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推荐为后备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二)事假
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不参加当年评先;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或合格。
(三)病假
累计病假超过20天的,不参加当年评先;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对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人事实行统一管理,所有人员进出由局党组研究决定,严禁私招乱雇临时工。
二、待岗: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局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经局党组研究,停职待岗,待岗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待岗期间由局统一组织培训教育,安排临时性工作,核发30%绩效工资。
三、轮岗:为培训综合型人才,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定期进行轮岗。
四、局机关及局各单位需提拔使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由机关干部选票推荐,经素能测评、差额票决,局党组研究决定,统一任命。
五、局所有中层领导由局统一调配使用,凡局研究调整者必须服从分配,不服从分配的就地免职。
六、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 放宽。(2)工作时间满三年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3)德才兼备,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任用。
七、参与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中层领导干部的,竞争结果及使用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八、超过53周岁,一般不再担任中层现职。特殊情况由主管党务领导或主管领导提名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延期使用。
九、交流 :同一岗位连续任期一般为5年,满5年的,应当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由主管党务领导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可延期使用。
十、诫勉:所负责的科室被上级提出批评的;司法所在年度责任目标综合考核中列最后一名的;群众意见大,在民主测评中被30%以上的人评为“不合格”的。由局党组给予诫勉,诫勉期为6个月。
十一、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该降职使用。
十二、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本人主动提出或党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十三、免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所负责科室发生恶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的;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免去现职。
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开源节流,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依据有关财务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预算开支;坚持逐级审批;坚持先申请后开支。
二、审批权限
(一)收费业务部门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符合减免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不超过 5%由科室长审批,不超过 10%由主管领导审批,不超过30%由主要领导审批。超过30%由办公会研究。
(二)正常开支如水电费、取暖费、通讯网络费,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每月办公会通报。
(三)开支200元以内由科室申请,主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2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由科室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科室书面申请,局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开支、报销程序
支出程序:经办人申请→主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局主要领导审批→开支
报销程序:经办人在票据上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审核票据真伪→主管财务领导审批→会计人员予以报销。500元以上开支报销必须附申请。
四、开支报销规定
(一)经费支出报销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支出原则上当月报销。 在资金结算中,500元以上的开支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转账或刷公务卡。
(二)报销费用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不得涂抹、刮擦,内容和项目必须齐全,必须按单位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手续必须完备。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费用报销制度,认真审核各种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应予以拒绝报销,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费支出项目
(一)办公费
1、办公用品由后勤装备科或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大型办公用品采购由各科室申请,主管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勤装备科分批次定点采购。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
4、各种办公设施和设备维护由后勤装备科统一负责,经后勤装备科汇总并报请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落实。
(二)水、电、燃气、供暖费
落实市有关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加强水、电、燃气使用管理,压缩水、电和燃气、供暖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
(三)车辆运行费
1、维修费。公务车辆维修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将车辆交付(定点)维修厂维修。
2、燃油费。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3、其它费用。车船使用税和车辆保险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统一购买;审车由后勤装备科负责,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出市原则上使用警车,若使用民用车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
(四)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新密市财政局《新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受理试行办法》(新密财政[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主要领导审批。
(五)接待费
公务接待一般由后勤装备科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将接待情况列出计划,报请主要领导审批。接待经办人员根据接待计划做好接待工作。
(六)慰问费
慰问老干部、贫困户、因病住院职工及其他情况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或由政治处提出慰问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七)培训费
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依据有关规定,需拟定年度培训计划报请市财政局批复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六、专项经费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一)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为完成某项业务而拨给的款项和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上级追加的业务、装备及法律援助经费。本项经费用于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二)本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三)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业务科室提出支出计划→后勤装备科核算→主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批→支出。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后勤装备科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二)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固定资产等物品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支出的维修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有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购进的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处理,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按程序上交。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加强对局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用印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二)局机关各类印章(含各设在本单位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工作。
二、使用审批程序
(一)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新密市司法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负责人签批。
(二)政务活动用印,使用“新密市司法局”印章,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或委托的局主管领导签批。
(三)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办公室印章管理处盖章(含设在本单位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办公室人员开具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后,到办公室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五)凡属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范围需要用印的,须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六)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个人担保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纪检监察印章,由局纪检组长或主要领导(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使用登记
(一)由办公室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具体样式详见附表)。
四、基层司法所印章的使用管理
司法所印章(含司法所、调委会印章)原则上由司法所负责人保管,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实行。司法所要严格印章使用范围,对非工作职权范围内的用印,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具体审批程序参照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执行,由司法所长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司法所长对该所印章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承办人负具体责任。
五、责任追究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者,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局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由办公室作为本局具体管理车辆工作的部门,有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调配。
二、管理原则: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由科室申请,说明派出事由,主管领导审核。由办公室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新密市以外用车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用车范围:
(一)局领导公务用车;
(二)执行重要公务、参加重要活动;
(三)处理紧急公务;
(四)重要接待任务;
(五)送取重要文件、财会人员急需办理的有关财务事项;
(六)其他临时性公务确需用车的。
四、出车要带齐证件,要开派车单。驾警车要严格执行“三证一单”制度(行车证、驾驶证、工作证、派车单)。
五、严禁车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节假日车辆一律封存,值班期间必须使用车辆的,应经主要领导批准。
六、驾驶警车要严格落实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警车的管理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滥开警灯,滥鸣警笛,闯红灯,闯禁行。遇有关部门查验时,要文明礼貌,积极配合。无警车违章、违纪现象。
七、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肇事逃逸,严禁公车私用。
八、车辆严禁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类似地点。
九、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不得违章停车,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性能安全。对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及时报修。
十、车辆外出使用期间,严格遵守交通法及我局有关车辆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行驶,全年无违规使用车辆被上级或新闻媒体曝光,无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
十一、车辆在本局要按位停放,保持停车秩序。
十二、若违反上述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交管部门稽查扣留、被其他执法部门稽查扣车,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接受交管、执法部门的处罚,单位给予停止驾驶公车资格。因公车私用、酒驾等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成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机关值班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加强节假日、汛期及夜间值班工作。
二、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在值班室值班。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1)负责全局安全保卫;(2)保证通讯联络畅通;(3)处理有关事务;(4)应付突发事件。
四、设立交接班日志,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周六、周日值班要保证中午不缺人,夜间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下午下班至次日上午上班。
五、值班人员不得无故缺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向值班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于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按要求处理,严禁自作主张。更不允许贻误懈怠。
七、办公室要不定期查岗,保证值班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