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5619/2017-00005
  • 新密市畜牧局
  • 通知,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
  • 2016-11-29
  • 2016-11-29
  • 通知
  • 新密牧字〔2016〕142号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牧〔2016〕71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新密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11月29日

 

新密市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规范我市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市局决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入实施《郑州市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方案》、《新密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严厉打击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打击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生产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行为

依法严把兽药生产经营准入关,严格落实兽药GMP制度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等,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报批行为,推动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通报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要实时监控。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生素和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的行为。摸清辖区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的行为,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生素的行为,将兽用抗生素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行为。严格执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企业申请抗生素类产品批准文号在试生产前要向当地县级畜牧部门报备原料、辅料购买、检验及使用情况。兽用抗生素原料生产企业要审核购买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

(二)不断强化兽用抗生素经营环节监管

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劣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及禁用物质、拆零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兽用抗生素的经营管理,要求经营企业严格审核抗生素原料及产品提供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和直接联系人授权情况并存档,专门建立抗生素原料及产品购进、销售记录,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抗生素原料售出时要登记流向并要求购买者签字。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三)严格管控饲料生产行为

按照《新密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以落实饲料、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为重点,对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自配饲料加工点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饲料中随意添加抗菌药及违禁物质的行为。商品饲料不得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以外的任何兽药品种,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只有批准文号为“兽药添字”的产品才能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到饲料中,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认真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规定,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的批准证件、产品标签,根据饲料产品配方检查饲料生产车间、原辅料库、成品库,核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兽用抗菌药原料药和禁用兽药的行为,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以外的兽用抗菌药及其他兽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行为,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以及故意误导、虚假宣传饲料产品保健促生长、防治疾病功能的行为。尤其要加强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委托加工含兽药饲料、养殖场(户) 自配的含兽药饲料的监管工作,遏制非法添加、特别是添加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畜禽养殖场(户) 自配的含兽药饲料仅限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

(四)切实加大畜禽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管

以整顿规范投入品使用主体为抓手,强化畜禽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兽药、饲料安全使用有关规定,特别是休药期制度、用药记录制度和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专门建立抗生素产品购进、使用记录。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生素使用行为的监管,加大日常监管、监督巡查和监督抽检工作力度,检查所使用兽用抗生素的合法性,打击使用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化合物的行为,违法使用人用抗生素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直接使用兽用抗生素原料药的行为,跨饲养阶段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行为,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兽用抗生素购进、使用记录和库存兽用抗生素,核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物相符,清缴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化合物。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畜产品抗生素残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存档并定期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编制印发兽药安全使用问答,宣传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化合物的严重危害和违法后果,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规范用药水平。加大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让养殖场户了解绿色畜牧、健康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惠农政策,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在养殖场(小区)的场址布局、生产设施配备、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畜牧业发展立项与质量安全监管衔接机制,推动项目扶持政策与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五)切实提高屠宰环节监管水平

督促屠宰企业自觉担负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要求并指导企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加强屠宰企业检测检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待宰静养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开展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重点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残留、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化合物的快速检测。督促企业完善生猪入厂(场)查验登记、静养管理、违禁物质自检、肉品品质及药物残留等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环节记录,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的畜禽产品抗生素残留、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化合物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完善抽检通报制度和畜禽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实行倒追机制,发现问题肉品,要立即追溯来源、追踪去向,跟进实施检打联动。同时,借助正在开展的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这个重要抓手,加大屠宰环节添加、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六)严厉打击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监控网络宣传、销售兽药的情况,对涉及本辖区的生产经营者,认真核对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和宣传销售兽药的真假,发现未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广告的、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应结合网络宣传销售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发现非本辖区的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生产经营者属地查处。监控发现违法违规网站的,应及时通报通信管理部门查处。

三、工作安排 

按照《郑州市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和部门分工,各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除水产养殖)环节的整治行动,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抗生素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并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网站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11月开始至2017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

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组织保障,尽快动员部署,全面宣传发动。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根据梳理出的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整顿。继续深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宣教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清缴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3月)

一是全面告知。对监管对象送达专项整治告知书,监管对象要签订承诺书,确保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告知书上明确告知监管对象限期进行自查并主动上缴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物质。重点对象是产业化龙头企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场、屠宰场点等。二是开展自查活动。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自查,尤其要明确专门人员,对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及其他违禁产品进行自查并主动上缴,对场(厂)房、车间、仓库等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及账簿等要彻底清查盘点。在12月31前主动上缴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的,应当场履行清缴手续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上缴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三是集中清查。限期自查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在主动上缴期限过后开展集中清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收缴的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统一交畜牧局兽医科进行登记、封存或销毁等处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畜牧综合执法大队要采取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特别是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自配饲料加工点、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屠宰场点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部门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市局。局将适时开展全市范围的督导检查,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市畜牧局成立畜禽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针对本域内畜禽产品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组织开展执法监管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推动力,印制发放法律法规规定和兽药规范使用手册,教育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宣传非法添加禁用化合物、滥用抗生素、兽药残留的危害,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把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宣传,宣传禁用兽药及其他禁用物质目录,养殖场内必须张贴禁用兽药及其他物质目录、休药期目录及规定等,明确标示兽药存放地点。全面推行“一标两书三制”,“一标”是每个企业都要在场(厂)区外显要位置至少刷写一条警示性标语(附件1);“两书”是向监管对象送达告知书(附件2),监管对象要向监管部门递交承诺书(附件3);“三制”是建立实施责任制、奖励举报制、“黑名单”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每一个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生产企业、屠宰企业都要设立责任明白栏,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明确公示。畜牧综合执法大队要细化完善并严格施行“黑名单”制和奖励举报制,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6516083。要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及时发布警示信息,通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案例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积极解答社会咨询,回应社会关切,反馈社会诉求,构建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社会共治新局面。

(三)加强监测检验,强化检打联动

针对当前存在的不执行兽药休药期、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非法添加禁用兽药、“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质管科依法科学制定实施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监测工作方案,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风险隐患,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参数,采取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测。规模养殖场至少半年抽检一次,其他养殖场(户)要按照各地确定的监测计划针对性开展抗生素及其残留监测。局将专项监测作为专项整治的有力抓手,依法依规开展监测检验工作,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完善抽检通报制度和畜禽产品追溯管理制度,采取被抽查对象和抽检人员“双随机”方式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拒绝抽检的单位按样品不合格处理,发现乱添乱加、非法使用违禁物质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要追溯来源、追踪去向,跟进实施检打联动。

(四)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领导和对监管对象的具体责任人。突出抓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产品生产及销售单位、屠宰场点要明确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报各相关部门备案。要健全监管网络,采取定期巡查、飞行检查、交叉互查、检打结合、督查督办等多种方式,抓好从兽药生产到畜禽屠宰的全程监管。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强力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监督检查。对每一个监管对象的每一次监督检查,都要做到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检查,不但要查看各种记录台账等材料,还要查看投入品室、化验室、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等所有场所,能现场检测的,随机采样进行快速检测,发现阳性样品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监督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确认。对于发现的其他问题,该整改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该立案的,依法立案查处。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奶站等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最低不能少于一次,对于散养户也要随机开展监督检查,并逐项填写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表(附件4)。局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监督巡查,原则上监督巡查活动不能少于三次。三是严格查办案件。对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每一条案件线索,都要深查深究,严办严惩,切实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果。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衔接,发现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现使用禁用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的,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五)强化督导检查,巩固整治成效

局要建立定期会商、通报和定点联系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抗生素及兽药残留监控形势,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及有关问题,推动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在整治期间,执法大队、相关科室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季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5)报送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局将定期汇总并向全市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第一次工作信息要在2016年12月8日前上报,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细化工作方案、监测方案及宣传发动情况等,同时报送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执法大队、相关科室要加强调度指导和协调,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新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和制度,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采取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警示性标语参考

    2.告知书样本

    3.承诺书样本

    4.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表

    5.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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