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畜牧局干部职工工作失职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密市畜牧局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新密市畜牧局干部职工工作失职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与干事创业相统一,推动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密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中共新密市畜牧局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存在打折扣、变调、走样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落实不力,影响成效的;
(三)对重点项目推进和重要事项落实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
(四)谎报工作成绩,掩盖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下级请示、报告事项办理不及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说明、请示、移送不及时或者擅自越权办理,对综合性工作不主动牵头或不积极配合,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
(三)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管职责,违规审批或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徇私舞弊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决定被上级机关撤销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应予许可而不许可、应予确认而不确认、应予发放而不发放的;
(六)在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中,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损害管理对象合法权益,存在吃拿卡要、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八)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变相提供或接受违规公款接待的;
(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以及违规举办或参加节会庆典活动的;
(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电子礼品卡的;
(四)违规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或私车公养的;
(五)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六)参与公款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
(七)进行公款旅游的;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服务群众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落实惠民政策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私分滥发、优亲厚友的;
(三)有与民争利、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四)不积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造成群众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三)因公(私)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五)工作中搞不团结,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遵守会场纪律,开会迟到、早退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七)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或解聘。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方式问责。
第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科室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总支研究决定。
(二)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领导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被问责人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已调离岗位的干部职工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