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06/2017-00021
  • 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
  • 政务,通知
  • 2017-03-25
  • 2017-03-28
  • 通知
  • 苟堂政〔2017〕25号
关于印发苟堂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新密、美丽新密建设,根据《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郑政办文〔2016〕37号)等精神,按照《新密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新密政办〔2016〕45号),结合我镇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关闭搬迁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各村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设等手续,私搭乱建或违章建筑的必须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

三、关闭搬迁范围

我镇于2016年9月27日重新调整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禁养区主要包括: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泽河水域两侧及全镇所有地表水体周边200米的陆域;全镇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

4、镇区居民区、农村中小学和农村新型社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

5、苟堂镇创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及周边500米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的要求,对禁养区猪、牛、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根据我镇养殖场核查统计情况,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2家。

四、补助政策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郑政文〔2017〕21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后给予经济补偿,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所需补助资金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按总评估价百分比进行补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新密市财政落实。为了评估的公正透明,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司,以市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的机构或公司进行评估。

(一)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按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清理的畜禽,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且在7月底前自愿关闭搬迁的,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7月底前完不成关闭搬迁的酌情扣减补偿资金;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7月底前没有完成关闭搬迁或有抵触情绪,不愿关闭搬迁拖延关闭时限的,必须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四)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五、工作目标

各村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5日—4月20日)。组织全镇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

(二)深入宣传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派出工作组,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

(三)全面关停阶段(5月1日—9月30日)。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落实政策补助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评估情况,确定对已关闭搬迁养殖场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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