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06/2017-00022
  • 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
  • 政务,通知
  • 2017-03-25
  • 2017-03-28
  • 通知
  • 苟堂政〔2017〕26号
关于印发苟堂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和《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郑政办文〔2016〕3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新密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新密政办〔2016〕45号)和《新密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新密办〔2017〕7号)及《苟堂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苟堂政〔2016〕86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分类实施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改造规范提升、污染综合治理,逐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户)粪便综合利用率≥95%。

1.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严格按照《苟堂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执行。

2.对禁养区没有关闭搬迁的羊场和限养区、适养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提升,并确保正常使用,达到防渗、防漏、防溢,不乱堆乱放,最终实现畜禽粪污有效综合利用、无污染、零排放,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确保畜禽粪便、污水实现资源化利用。

4.适养区内养殖场(户)要适当整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投入运行。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对未落实养殖废弃物消纳场所,或污染严重、不愿改造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治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村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主体责任。

3.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镇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以内,只减不增。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治理。

三、治理措施

1.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各村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镇畜牧站、环保五中队做好跟踪指导服务。根据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污水和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进贮粪场后要用塑料薄膜或塑料棚布进行覆盖,减少气味散发和蚊蝇滋生。

2.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强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等种养结合政策宣传引导,培养养殖场户合作意识,建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鼓励种植大户或土地流转大户与周边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收贮协议。

3.规范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各村应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场(户)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健康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养殖用地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畜牧部门备案,接受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4.建立协查责任机制。建立镇、村、组、村级防疫员包户协查机制。村级防疫员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协查员,要加强日常检查督办,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畜禽存栏、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和养殖场(户)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统计,掌握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户)情况并及时巡查上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不力,被督查组发现或群众举报,协查辖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场(户)有粪污偷排、未按规定处理;场区及周围环境卫生差;禁养限养区有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户);或工作不力出现其他问题的,每次扣发协查员工资500元,直至扣完。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防疫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镇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村和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迟缓、治理不到位的单位,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四、实施步骤

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到2017年8月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25日—4月10日)

镇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11日—5月11日)

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逐场(户)核实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养殖规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的粪污利用设施建设内容,逐养殖场(户)排出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节点,确定分包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5月12日—6月30日)

各村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31日)

由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区域内养殖场(户)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治理回头看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对完成治理工作或已停产的养殖场(户)逐场(户)巡查回访,按照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的要求开展指导服务,查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场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查看停产养殖场(户)是否有反弹。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2.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附件1

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乡镇、街道办事处:                    调查日期:


养殖场名称

   

负责人

   

畜种

   



地址

   

存栏

(头、只)

   

年出栏(头、只)

   



污染防治

设施现状

 

   

□干粪储存场(池)              m³

□沉淀池               m³

□储粪池               m³

□沼气池               m³

□排污管道           m³

□其他                                    

   



需建设内容

   

□干粪储存场(池)              m³

□沉淀池                m³

□储粪池              m³

□沼气池                m³

□排污管道          m

□其他                                    

   


养殖场(户)业主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附件2

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一、指导模式

为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根据养殖场(户)周边消纳粪污土地面积、区域环境要求等因素,可采用下列推荐模式进行粪污处理与利用。

(一)猪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1.采用干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尿液分别在贮粪场和储存池储存发酵后还田,无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采用此模式要求养殖场(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出栏生猪每5头不少于1亩土地)。

2.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户)建设堆肥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制沼气,沼渣、沼液还田。污水/尿液经处理后还田,无污水排放口进行外排。采用此模式要求养殖场(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出栏生猪每10头不少于1亩土地),且治污设施(堆肥场或沼气池、污水/尿液处理设施)应满足养殖场规模需求。

3.粪便、污水储存池容积应达到容量: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养殖场,污水贮存池体积按年总出栏头数×0.5立方米配套。其他方式按年总出栏头数×1立方米配套。粪便存储设施按年总出栏头数×0.3立方米配套。

(二)奶(肉)牛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1.采用干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尿液分别在贮粪场和沉淀池储存发酵后还田,无污水排放口外排。采用此模式要求养殖场(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每存栏1头奶牛所需土地不少于1亩,每出栏1头肉牛所需土地不少于2亩。若肉牛饲养周期为6个月,所需土地面积可乘以折算系数0.7)。

2.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户)建设堆肥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制沼气,沼渣、沼液还田。污水/尿液经处理后还田,无污水排放口进行外排。采用此模式要求养殖场(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每存栏2头奶牛所需土地不少于1亩,每出栏1头肉牛所需土地不少于1亩。若肉牛饲养周期为6个月,所需土地面积可乘以折算系数0.7),且治污设施(堆肥场或沼气池、污水/尿液处理设施)应满足养殖规模需求。

3.粪便、污水储存池容积应达到容量:每头奶牛,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2立方米,所需尿液污水(含挤奶厅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10立方米。每出栏1头肉牛,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1立方米,尿液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3立方米。

(三)鸡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1.建议蛋鸡养殖场(户)采用干清粪方式,大、中型场(户)粪污可用于生产有机肥,小型场(户)粪污推荐采用自然堆肥后还田利用。

2.肉鸡场(户)采用地面垫料平养时,建议垫料和粪污生产有机肥;若为网上饲养或笼养,推荐采用干清粪方式,粪污生产有机肥或自然堆肥后还田利用,无污水排放口外排。

3.粪便、污水储存池容积:蛋鸡存栏500只(肉鸡出栏2000只)需配套堆粪场或储粪池约2立方米,污水储存池体积不少于5立方米。

(四)羊场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1.建议采用高床式养羊,高床式羊圈建设主要采用漏缝地板,这种方式具有干燥、通风、粪便易于清除等优点,可以大大减少羊疾病的发生。

2.高床式羊场污水收集系统一般由排尿沟、降口、地下排出管和粪水池构成。高床式排污系统可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省人力。粪便收集主要采取人工清粪方式,规模化程度高的养殖场采取机械方式清粪。高床养羊场(户),通常每周清粪一次,收集的羊粪进行集中堆积发酵处理,可施入草地或还田作为其他农作物肥料;羊尿及污水也可采用沼气池进行处理。

(五)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指导模式和设施要求

对于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相对较小,产生的粪污量较少,按照种养平衡、土地消纳原则,推荐模式为采用干清粪方式,建设1—2立方米的粪便贮存场所,经自然堆肥后还田利用。也可建与规模相符的小型沼气池,产生的沼气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还田利用。鼓励按照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分布,建设区域性的粪污处理场、有机肥生产场,统一进行粪污收集和处理。

(六)适度放养模式

根据环境容量,利用林地、浅山丘陵等区域,发展与环境容量相适宜的自然放牧模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态养殖需要控制载畜量,使林木能够完全消化畜禽粪污,以达到种、养平衡。

二、粪污处理设施的一般要求

1.养殖场(户)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可采取半地下(储粪池)或地上式(储粪场),根据场地大小、位置、土质条件,选择方形、长方形等形式。粪便贮存设施应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与村容镇貌相协调。须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2.污水贮存设施建地下式,根据场地大小、位置和土质条件,选择方形、长方形、圆形等形式,应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

3.养殖场(户)需建设不同管道,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雨水可外排,污水输送入污水贮存池,实现雨污分流,减少源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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