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统计信息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推进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场核查办法》,为确保一套表调查单位真实存在,单位基本信息准确完备,增强调查单位监管责任,实现调查单位核查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核查范围
辖区内当期(月度、年度)全部拟审核新增和变更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等(5000万元以下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或已在“四上”名录中且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不在核实范围内,由投资专业自行核实)。
二、核查时限
自2017年5月份月报开始,月度、年度新增和变更单位需提交现场核查结果登记表,退出单位不需提供。
三、核查办法
1、组织实施
普查中心、法制科、工业科、投资科、贸易科、三产科等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的实地核查工作;普查中心协同相关专业科室分专业组成核查小组对各乡镇(办)当期(月度、年度)全部拟审核新增和变更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
各专业科室抽调科室人员组成2-3人的核查小组,由分包联系乡镇(办)领导统一协调,核查小组成员实地核查。
3、核查程序
核查人员到达单位经营地,采取核、看、问的方法,进行现场核查。核验单位有关证照,比对单位标识信息和属性信息,确认核查对查对象是否存在;深入生产经营现场,看企业经营情况,查看相关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判定是否达到相关专业规模标准;问有关人员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单位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审核单位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是否准确等问题,记录核查结果,填写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分包小组将填写完整的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报名录库主管机构存档备案,名录库主管机构将现场核查表扫描件与申报的新增或变更单位材料一并上传至上一级审批平台中。
附件:1. 关于印发《河南省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场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2.县级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
3.调查单位现场核查一览表
新密市统计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河南省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场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省局各有关专业:
现将《河南省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场核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河南省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场核查办法
(试行)
为确保一套表调查单位真实存在,单位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增强调查单位监管责任,实现调查单位核查常态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调查单位现场核查是指省辖市、县(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在上报本级当期一套表调查单位前,按要求到现场核实调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并随规定的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一级统计部门。现场核查分为县(市、区)和省辖市两个层次,省直管县(市)适用县(市、区)新增、变更调查单位现场核实。
一、县(市、区)新增、变更调查单位现场核查
(一)核查范围。县(市、区)辖区内当期(月度、年度)全部拟申报新增和变更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等。
(二)核查时间。县(市、区)统计部门在上报当期调查单位前,须现场核查所有的当期拟申报调查单位,填写县级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附件一),并将现场核查表与申报的新增或变更单位材料一并上传至上一级审批平台中。
未提交现场核查表的单位不进行审核认定,申报退出单位不需进行现场核查。
二、省辖市新增、变更调查单位现场核查
(一)核查范围。省辖市对辖区内当期新增、变更调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抽查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等。
(二)核查时间。省辖市统计部门在上报当期调查单位前,须现场核查抽中的当期申报调查单位,填写省辖市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附件二)、省辖市调查单位现场核查一览表(附件三),并将一览表传真至省局普查中心。
三、现场核查组织实施
现场核查工作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牵头、相关专业参与组织实施。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各专业单独实施的调查单位核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确定核查对象。县(市、区)当期全部拟申报新增、变更调查单位都属于核查对象;省辖市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商相关专业,提供抽查对象单位名单。名单中应包含单位主要的识别信息、属性信息、数量信息等。
(二)核查方法。核查人员必须到达单位经营地,采取核、看、问的方法,进行现场核查。核验单位有关证照,比对单位标识信息和属性信息,确认核查对象是否存在;深入生产经营现场,看企业经营情况,查看相关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判定是否达到相关专业规模标准;问有关人员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单位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记录核查结果,填写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
(三)核查资料处理。县(市、区)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须填写县级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报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存档备案。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现场核查表扫描件与申报的新增或变更单位材料一并上传至上一级审批平台中。
省辖市现场核查抽查的调查单位,须填写省辖市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一览表报省辖市名录库主管机构存档备案,由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一览表传真至省局普查中心。
(四)核查情况反馈。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向被核查对象统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部门反馈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现场核查表填报要求
省辖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名录库管理机构和相关专业按要求现场查验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和信息后,据实逐项填写表中核查时间、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内容,带“□”内容为勾选项。
核查人意见由所有参与现场核查人员共同填写并签字。
县级专业意见由县级专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县级名录主管机构意见由县级名录主管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县(区)统计局局长意见由县(区)统计局局长填写并签字。
核查组负责人意见由本次核查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市级专业意见由省辖市专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市级名录主管机构意见由省辖市名录主管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五、核查结果处理
核查组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须在同级统计局名录库主管机构备案。省辖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核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向上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整改或纠正情况报告。
对于在省级、省辖市抽查中发现有核查单位不存在或达不到相关专业申报标准的,将依照《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暂停核查单位所在县(市、区)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认定工作,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经省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始该县(市、区)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认定工作。
对于在省级、省辖市抽查中单位标识信息、属性信息不准确且数量较大的,在一定范围内对核查单位所在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从2017年5月份月报开始实行。
附件2
县级调查单位现场核查表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
单位详细地址: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街(村、居委会)、门牌号 | |
单位是否存在:是□,否□ | 是否达到相关专业规模标准: 是□,否□ |
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 所属专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投资□ |
审核类型: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四下转四上”的工业、批零和住餐业、服务业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名称变更单位□ | |
营业状态:营业□,停业(歇业)□,筹建□,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当年注销□,当年吊销□,注册未经营□,其他 | |
主要业务活动:1. ;2. 行业代码 □□□□ | |
单位资料: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发改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利润表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材料(表1)□, 其他 | |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文件)□,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开工照片)□ | |
核查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县级专业意见:
年 月 日 | |
县级名录主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
县(区)统计局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调查单位现场核查一览表
县(市、区)(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详细名称 | 详细地址 | 单位是否存在 | 单位类型 | 是否达到相关专业规模标准 | 核查人 | 核查时间 |
核查组负责人: 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