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81/2017-00010
  • 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 综合
  • 2017-03-09
  • 2017-03-11
  • 意见
  • 袁发〔2017〕10号
​中共袁庄乡委员会 袁庄乡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

中共袁庄乡委员会  袁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新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密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共新密市委、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新密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美丽袁庄。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各站所。

三、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二)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各站所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

(三)环境保护坚持“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四、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生态保护制度。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加强农村、产业集聚区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5.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

(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对党员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作出的决策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党政办公室职责

1.组织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党建办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我市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指导新闻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公益宣传。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

(四)各职能站所职责

1.环保中队职责

(1)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3)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水、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5)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6)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7)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8)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

(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10)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1)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工业办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别化的产业政策。

(2)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拟定能源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

(3)负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建立健全环保污染领域各环节产业准入办法和标准。

(5)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7)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郑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各项规定。

(8)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9)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10)负责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推进油品升级;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加油站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防治油气污染。

(11)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12)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派出所职责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根据管理职责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中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放管控工作。

(7)严格查处工程车、农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违规行驶行为。

(8)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4.村镇办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扬尘防治违法行为,组织和督促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2)做好管理范围内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对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施工、使用。

(3)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4)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5)负责管理范围内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6)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7)编制全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乡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定位。

(8)科学规划全乡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

(9)对本部门组织的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国土所职责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3)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5)会同水务、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6.水利站职责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

(2)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

(3)负责河流管理和生态水系建设,负责入河排污口管理。

(4)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5)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6)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7.农办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环境集中整治。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按规定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优化种植养殖结构,改进种植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3)加强农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开展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防治,推进污染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对大气污染。

(4)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8.林站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3)负责组织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其它防护林建设及其监管。

9.畜牧站职责

(1)组织编制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2)负责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废渣、废水和恶臭排放,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3)督促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关停、搬迁。

(4)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10.工商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油品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实施查处。

(2)负责依法对机动车安检和环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3)负责市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的违法行为。

(4)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11.卫生院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开展环境 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5)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12.安监中队职责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砂、尾矿库安全整治。

13.统计所职责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14.国资部门职责

(1)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监管企业目标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2)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执法。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5.食品监所职责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行为。

16.审计部门职责

(1)对环保资金进行环保效益审计。

(2)对环保重点任务进行绩效审计。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

17.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分管领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18.文广旅部门职责

(1)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4)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5)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19.民政所职责

(1)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辖区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引导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4)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0.袁庄中心小学职责

(1)推进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环境教育活动;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2)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采取低噪音设备方式开展教育、文体活动,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4)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21.财政所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2)做好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拆除、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饮用水源保护、出境断面考核等有关环保奖补资金的划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环保目标考核财政奖励扣缴工作。

(3)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22.税源办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23.司法所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24.创建办职责

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单位活动;负责农村的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村(居委会)、各站所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村支书、各站所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村(居委会)、各站所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上级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

(四)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落实的督查,建立健全环保督导考核机制,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及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五)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未能有效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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