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781/2017-00017
  • 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 政务
  • 2017-03-26
  • 2017-03-28
袁庄乡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袁庄乡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

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袁庄、美丽袁庄建设,根据《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郑政办文〔2016〕37号)等精神,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32号)要求,结合我乡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7月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关闭搬迁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乡政府统一领导,各村、居委会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不按时间要求关闭的和关闭后又重新从事养殖的必须强制拆除。

(三、关闭搬迁范围

我乡于2016年8月30日重新调整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禁养区主要包括: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域内,包括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0米的陆域;

水域两侧及全乡所有地表水体周边200米的陆域。全乡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

各类园区及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及周边500米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按照郑政文〔2017〕21号文件规定,对禁养区猪、牛、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根据各村禁养区划定及养殖场核查统计情况,全乡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14家。

四、补助政策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郑政文〔2017〕21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后给予经济补偿,无手续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所需补助资金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按总评估价百分比进行补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袁庄乡财政落实。为了评估的公正透明,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司,以市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的机构或公司进行评估。

(一)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且在7月前自愿关闭搬迁的,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7月前没有完成关闭搬迁或有抵触情绪,不愿关闭搬迁拖延关闭时限的,必须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禁养区内的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三)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五、工作目标

各村,居委会必须在2017年7月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6日—4月20日)。组织全乡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各村、居委会要召开辖区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统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间节点。对养殖场(户)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要逐户调查,逐项核实。需要给予补偿的,评估机构随行评估。

(二)深入宣传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村,居委会要派出工作组,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

(三)全面关停阶段(5月2日—6月30日)。各各村,居委会全面启动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稳步推进。畜牧、环保、土地、住建、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自5月2日起,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根据存栏畜禽情况,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7月以前全部关闭搬迁完毕。

(四)组织验收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村,居委会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后,认真自查总结,形成自查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乡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情况进行公示。乡督查考评办和乡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办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实效。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落实政策补助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评估情况,确定对已关闭搬迁养殖场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养殖场。

七、具体职责分工

各村,居委会落实关闭搬迁主体责任,负责养殖场(户)的组织发动、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推进;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妥善处理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依据评估结果,督促养殖户签订关闭拆迁协议,按时拆除禁养区的养殖场相关设施设备;及时上报工作进度,搞好后续巡查工作,防止反弹、复养等问题发生。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是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村、居委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分包人员。各村组干部也要分片包干,分包到户到人,实行四级联动,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网格分包优势,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