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牛、羊等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牛羊“瘦肉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牛羊“瘦肉精”监管工作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要求,不断强化“瘦肉精”监管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生猪养殖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从近期的监测中发现有向牛、羊延伸的苗头,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深化“瘦肉精”专项整治,突出加强牛羊“瘦肉精”监管。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瘦肉精”整治作为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到突出位置来抓,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以更加周密而强硬的措施,以更加严格而务实的作风,突出抓好牛羊“瘦肉精”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要推广“瘦肉精”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经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发放宣传单、告知书、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以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食品安全宣传周” “企业主体责任宣教月”和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为载体,加大宣传、培训和震慑力度,努力使监管对象知法、守法和不敢违法。
三、严把“三个”关键环节
(一)严把出栏关。继续落实牛羊养殖场(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养殖档案制度。督促牛羊养殖场(户)要集中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承诺书,保证所出栏牛羊不含有“瘦肉精”。对牛羊养殖场(户)出栏报检时,按照《郑州市畜牧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郑牧〔2017〕46号)要求,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的出具《河南省“瘦肉精”抽检合格证明》,发现“瘦肉精”呈阳性的,立即停止检疫程序,并按规定依法查处。对于出栏不报检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把运输关。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探索通过信息登记形式加强对收购贩运人员管理,建立承诺制。集中发放告知书,签订不收购贩运“瘦肉精”牛羊承诺书。督促经纪人索要《河南省“瘦肉精”抽检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建立购销台账,严禁收购、贩运无“两证”牛羊。对于出入省境的,凡未出具有效证明的,省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将承运人劝返并通知产地畜牧部门。
(三)严把屠宰关。督促指导屠宰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场索证索票、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品质检验、生产记录等制度,严禁屠宰未佩戴耳标、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和“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牛羊。同时,牛羊屠宰企业驻厂官方兽医要按照规定开展在线监督抽检“瘦肉精”。针对牛羊屠宰专业村、专业户,要积极协调配合民族事务部门作好教育引导,收购牛羊时要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未添加“瘦肉精”承诺书,屠宰前要开展“瘦肉精”自检并申报检疫。
四、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办案力度
一要加强日常巡查。实行“分片包干、定点监管、定时巡查”的办法,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二要加强重点监管。对于牛羊养殖场(户)要明确专人一对一监管,对于易发、高发、频发“瘦肉精”案件的牛羊养殖区域和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检比例,组织力量高频率、高密度进行监督抽检或拉网式检查。三要强化检打联动。对于在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瘦肉精”呈阳性的牲畜,严格按规范要求采集样品,上机确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查严办。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新密市畜牧局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