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个人申请、居委会证明、办事处申报、市廉租办初审和复审,同意下列人员享受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补贴保障,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或办事处反映。举报电话:69885529
户主姓名 补贴人数 现租(借)住房屋的位置
刘珍 1 新密市文化街14号院2号楼502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