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18-00085
  • 新密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 2018-03-08
  • 2018-03-08
新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新密市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荐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密市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专职人民调解员推荐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构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整顿、充实、调整、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行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开推选、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以宣传《人民调解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调解组织,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做好各类矛盾风险防控化解工作。

      二、成立换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裴晨翔 (局长)

      常务副组长:常振松 (党组副书记)

      副   组   长:周清亮 (依法治市办公室副主任)

                      徐战峰 (正科级)

      成         员:陈晓莉(政治处副主任)

                      徐书红(后勤装备科科长)

                      张永军(基层工作科科长)

                      袁清慧(基层工作科副科长)

                      各司法所所长

      换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办公室主任由张永军兼任。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换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镇(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及专职民调员的聘用等工作。

      三、方法步骤

      根据《人民调解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郑政〔2007〕28号)、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司文〔2011〕171号)精神,我市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居)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

      (一)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妇联工作人员组成,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为: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司法所具体负责指导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两委负责依法推选产生,原则上由5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其工作职责: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及时做好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重大不安定因素;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防止“民转刑”、“民转治安”案件发生;3、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监督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邪教痴迷者等重点人员的管理、稳控、教育转化工作;6、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引导工作;7、做好司法所和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村(居)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德才兼备,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或其他违法纪录,具有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意愿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4、具有本村(居)户籍或长期在本辖区居住生活,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5、从事过政法相关工作的人员或老教师、老干部、老职工、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有两年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6、原任民调员在任职期间,考核排名靠后、不积极履行职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予选聘。

      7、长期在外务工或经营其他工作的不予选聘。

      (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程序

      1、确定数量及人员构成。按照《人民调解法》关于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选的条件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2、提名推荐候选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也可由村(居)民个人自荐或多人推荐。依据候选人条件和构成,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审查后,按推荐的先后顺序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6名,其中差额1名。按照姓氏笔划顺序公布提名候选人。

      3、组织推选。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推选产生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5名。推选要公开进行,应集中公开唱票、计票。要书面记载推选过程和结果,当场宣布推选结果。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推选结束后3日内张贴公告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当选名单。

      4、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司法所负责监督。上一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推选结果公布5日内向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工作档案等,以确保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

      (五)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推荐程序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以发放生活补贴的形式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费由市财政拨付,补贴与考核得分相互挂钩,上下浮动。两委干部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不享受生活补贴。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拟选: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以1:1.5的人数拟推荐5名人选上报司法所。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被辞退过的原任民调员和村(居)“两委”干部不在拟选范围之内。

      2、考察:司法所根据各村(居)上报的推选情况报乡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组,乡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组对各村(居)推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安排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要通过走访座谈、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3、组织研究:根据考察情况,由乡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专职人民调解员初步人选意见,原则上每村(居)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不能超额。

      4、公示:根据乡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组研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初步人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包含节假日)。

      5、初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组向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专职人民调解员确定人选。

      6、试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司法所出具考核意见,成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放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上岗证并纳入管理。

      7、培训:司法局、司法所对专职人员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8、解聘:在日常工作及考核中,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调解委员会安排的任务落实不到位、考核中连续2次不合格、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法违纪造成影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提出解聘建议,由所在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不再发放生活补贴,收回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证。

      9、补充:对已解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补充,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有关要求

      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员会换届工作,是我市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全市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管理、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我市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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