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18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到我市进行第一次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共抽取样品30批。其中一例禽肉(鸡肉)样品检测不合格。
根据《郑州市畜牧局关于2018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次例行监测结果的督办函》要求,经研究决定,立即组织人员,在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及养殖环节开展违禁药物拉网式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查范围: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重点排查禽类养殖场,特别是肉鸡养殖场(户)。
二、排查内容:违禁物质及违禁药物,特别是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
三、排查重点:
(一)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排查重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GMP规范生产,核查确认目前的生产状况和最近一次生产情况;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GSP规范经营,查看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与经营许可证相符、仓库地点是否与申报的一致等。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生产假劣兽药,是否添加违禁药物或标准成分外物质,是否按要求留样,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并附二维码。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疫苗、人用药品,是否经营假劣兽药、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禁用物质、拆零销售原料药。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兽医科、各执法分所。
(二)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排查重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使用“三个目录”之外物质生产饲料,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等行为。重点检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对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的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对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质管科,各执法分所。
(三)养殖环节。排查重点: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不按规定添加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滥用兽用抗菌药,使用原料药及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重点检查养殖场(户)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强化兽药使用者使用原料药及人用药,督促指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科、质管科、各执法分所。
四、排查时间: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
五、信息汇总:检查结束后,请各科室、各单位将检查情况汇总至质管科。
附件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附件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附件3: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3月6日